13、经依法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具有一定金融性质的非金融企业在批准的范围内签订的借贷合同应认定有效。由此产生的纠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没有相应规定的,参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四、企业之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14、企业将自有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的,孳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15、企业将从金融机构获取的信贷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以及存在其他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16、未经依法批准从事借贷活动的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非金融企业签订的借贷合同,人民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17、企业之间或其关联企业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交付“货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再由“卖方”向“买方”购回同一标的物,双方无交付与接受标的物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并认定合同无效,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按照本意见第14、15条的规定处理。
五、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判断
18、人民法院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主要包括:借据记载的借款数额包含利息的做法是否是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的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等。
19、出借人以借据主张债权,借款人抗辩称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包含利息或仅为利息,且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对借据载明的本金数额产生合理怀疑的,可以确定由出借人就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六、借贷合同纠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处理
20、在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以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抗辩理由不足或缺乏依据,而当事人坚持其抗辩主张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侦查机关报案;侦查机关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21、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嫌集资诈骗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应当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应裁定驳回民事案件的起诉;侦查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