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事项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提供给第
三人,更不得用于自营业务。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 公证处公证(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
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费用)全部由 方承担。
七、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由 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
用, 方负有协助义务。在 天之内办理完毕。 甲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 日内,将其所拥有的 公司的
技术、业务、财务、物资等物品和资料交付乙方。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
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申请 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 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 日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手续。
十、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公司、 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存档或者审批。以上合同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特签字、盖章确认其生
效。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于 。
股权转让合同中应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法律依据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对股东出资的转让作了规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二、法律限制
上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以下称非股东)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它有两层含义:一是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非半数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同意。二是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无论是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都须经合同股东过半数同意。由此可见,非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
意,股东不得向非股东转让出资。
另外,关于股东转让出资,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也有限制的规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合营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
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