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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商投资协议书

www.gphztz.com | 作者:吴老师15050108135 | 发布时间: 2022-10-15 | 502 次浏览 | 分享到:

退 股

股份企业在存续期间,投资商转让其在股份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由企业法人代表购进股份,然后再市面上发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商可以退伙:

1、投资商投资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退股;

3、发生投资商难以继续参加股份企业的事由;

4、其他投资商严重违反股份协议约定的义务;

投资商在不给股份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股,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投资商退股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股人按照退股时的股份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股的投资商财产份额。

投资商退股的,股份企业财产少于股份企业债务的,退股人应按约定比例分担亏损。

第十条 股份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股份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解散;

股份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全体合伙人决票权过百分之80同意,可以自股份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有企业法人代表负责清算;

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股份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投资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股份企业造成损失;执行股份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2、投资商擅自退股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3、投资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的,给股份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资商争议的解决方式:

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企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补充股份协议。本协议未规定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企业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投资商和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股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企业法人代表和投资商各执一份。

四、本股份协议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盖章和投资商签名后生效。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投资商签字:

签约时间:

20XX年1月1日 20XX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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