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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一位成功的股票投资人,你必须做到下述三点:第一,获得炒股的基本知识;第二,制定切实可行的炒股计划;第三,严格按照这个计划实行~

投资顾问服务协议(通用)

www.gphztz.com | 作者:吴老师15050108135 | 发布时间: 2022-10-15 | 11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合同编号:场外第【 】号

场外机构间市场

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 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

乙方(投资顾问):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

地址:地址: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乙方(投资顾问):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指定联系人:

联系方式: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成立的金融资产登记、交易及结算机构,可开展金融资产的备案登记、挂牌交易、登记托管及交易结算业务。

(2)乙方保证:乙方是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乙方拥有开展投资顾问相关业务的资质。

为加强双方的合作,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基于上述各项,双方签署本《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定义

1.1 投资者: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自有的、来源合法

的、可自主支配的资金认购金融产品,并可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1.2 投资顾问:在经甲方备案挂牌的产品或项目(以下简称 “金融产品”)发

行期间,向投资者推介金融产品,提供投资咨询建议,服务于投资者的机构。

1.3 发行人: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甲方相关金融资产交易业务规则及管理办法,

通过甲方备案挂牌金融产品,获得融资/受托管理资金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1.4 产品管理人:指受发行人委托,以发行人合法持有的特定基础资产进行结

构化设计后创设收益权转让计划,并为收益权转让计划持有人之利益,对

收益权转让计划进行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管理并履行其他法定及约定职责的具备资产管理能力的专业机构(收益权转让计划涉及)。

1.5 受托管理人:指银行、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

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的专业机构, 也承担定向投资工具发行人的职责(定向投资工具涉及)。

1.6 主承销商:指在定向融资计划业务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的机构。主

承销商既是定向融资计划业务中发行人的融资顾问,又是定向融资计划业务的主承销机构(定向融资计划涉及)。

2 合作内容

2.1就已通过甲方备案的金融产品,乙方接受委托,作为发行人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

2.2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过程中,乙方的投资者可通过乙方所有且运营的线上平台()或线下方式完成认购。

3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

3.1.1 如乙方同意作为某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甲方有权亲自或指定第

三方服务机构审查、监督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情况。

3.1.2 如乙方同意作为某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甲方有权审查乙方向投

资者披露的金融产品信息及相关宣传材料,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

更正或撤回上述信息及材料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与

金融产品实际披露内容不相符的信息或材料。

3.1.3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交易规则及管理办法,以及本协议约定

的其他甲方权利。

3.2 甲方的义务:

3.2.1 甲方代发行人向乙方提供的用于投资推介的金融产品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

3.2.2 如乙方同意作为某金融产品的投资顾问,甲方向乙方发送该金融

产品的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金融产品名称、金融产品类型、投

资交易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金融产品相关服务机构

情况介绍及金融产品已通过甲方备案的证明等信息,且上述信息

及材料应真实、完整和及时。相关信息及材料发生变更的,甲方

应在相关信息及材料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乙方。

3.2.3 甲方应依据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安全高效地进行金融产品交易结

算账户管理、资产的登记托管、资金结算等工作。

3.2.4 在金融产品的存续期内,甲方应依据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监督发

行人或产品管理人发布与金融产品相关的公告或披露内容。

3.2.5 如由甲方代理进行兑付结算本金及收益的,在金融产品约定的还

款时间届满时,如甲方未收到发行人支付的足额兑付款项的,甲

方应及时督促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对发行人启动还款追索,按金

融产品约定的还款顺序要求其他兑付义务人履行兑付义务,必要

时,甲方应直接督促发行人补足兑付差额。但甲方履行上述义务

不代表甲方为发行人提供任何担保或甲方承担发行人未及时足额

履行兑付义务的连带责任。如因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履行兑付义务

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发行人应当赔偿该等损失。

3.2.6 甲方应对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甲方获得的乙方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除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本协议或金融产品相关的其

他协议约定应予公开的除外);未经乙方的同意,甲方不得向与金

融产品无关的第三方披露该等商业秘密。

3.2.7 在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 如发生有可能对乙方开展金融

产品投资推介业务相关的金融产品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甲方应在

该等事项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3.2.8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交易规则即管理办法及本协议约定的其

他甲方义务。

4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的权利:

4.1.1 乙方有权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根据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管

理办法及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和材料等,制定投资推介活动

流程、金融产品的宣传或披露材料及安排开展投资推介活动场所

等,有效协助投资者开展投资交易。

4.1.2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还可以自主选择从事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顾

问业务,但该等投资顾问业务不得与本协议项下金融产品投资顾

问业务存在利益冲突。

4.1.3 如因发行人或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的原因造成金融产品被撤销,

相关金融产品合同的无效、解除,或提供的与金融产品相关的披

露材料存在虚假或违法违规等情况,乙方有权要求发行人或产品

管理人/主承销商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甲方予以协助但甲方不对

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产品承担任何的担保责任。

4.1.4 如乙方接收到关于甲方或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的投诉,

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权敦促甲方或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

商及时进行处理。

4.1.5 根据相关《业务服务协议》指定乙方作为其产品投资顾问的,同

时应履行《业务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投资顾问适用的职责和义务。

4.1.6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以及本协议约定

的其他乙方权利。

4.2 乙方的义务:

4.2.1 乙方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

规则规定、以及本协议和金融产品其他相关文件的约定开展投资

顾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投资顾问的职责。

4.2.2 乙方应根据投资顾问业务需要配备足够的、合格的业务人员,对

业务人员做好培训,并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证向投资者提供

优质、便捷的投资交易相关服务。同时,应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

投诉等服务工作。

4.2.3 对投资顾问业务涉及到的甲方及发行人或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

的商业秘密,乙方负有保密义务,并且该保密义务不因本协议的

终止而终止(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要求或者本协议或

金融产品相关的其他协议约定应予公开的除外);未经甲方及发行

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的同意,乙方不得向与金融产品无关的

第三方披露该等商业秘密。

4.2.4 乙方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应接受甲方对其工作开展情况

的监督。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金融产品宣传或披露材料与甲方及/或

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提供的材料内容一致;在投资顾问

业务开展时,乙方应当接受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对

上述宣传或披露材料的审查和检查,并按甲方要求立即对该等宣

传或披露材料的不当之处进行更正或撤回。

4.2.5 如甲方向乙方发送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及材料发生变更的,乙方

应按如下时间要求及时更新向投资者披露的产品信息及材料:

(1) 如当前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已向投资者披露的,乙方应在收到

甲方提供的变更信息后的【1】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向投资者

披露的当前金融产品信息及材料;

(2) 如当前金融产品的相关信息尚未向投资者披露的,乙方应于信

息变更完成后向投资者披露。

4.2.6 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对金融产品合格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的规定以及金融产品《产品说明书》要求的合格投资者资

格条件等规定,做好投资者身份识别及适当性管理,并应承担合

格投资者甄别的最终责任。乙方应自行独立对投资者的资信、风

险承受能力和认购资金来源进行尽职、审慎判断,确保投资者为

符合甲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及拟投资资产要求的投资者资格

条件的合格投资者。确保单一金融产品非公开发行且投资者不超

过200人。

4.2.7 乙方在开展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应收集并向甲方传递投资者有

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信息。

4.2.8 如投资人身份有效证明文件信息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及时更新

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信息。如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时,乙方应当重新进行投资者身份识别,并将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信息及时传递至甲方留存。

4.2.9 乙方应根据所受托的金融产品的风险性质,向投资者充分揭露金

融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金融产品披露的信息,客观介绍

所推介的金融产品及有关业务办理程序,对金融产品相关文件中

的风险提示内容应逐一向投资者做充分的提示及说明,并在投资

者确认理解且同意拟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后要求投资者签署《合

格投资者风险认知书》。乙方不得对金融产品的相关风险、投资回

报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不得提供任何超出金融产品披露的信息范

围的解释或说明。

4.2.10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甲方商标、标识、装潢设

计等任何知识产权。

4.2.11 乙方及其指定平台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公开宣传。

4.2.12 相关法律法规、甲方相关管理办法及交易规则,以及本协议约定

的其他乙方义务。

5 甲乙双方的共同义务

5.1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投资者身份识别和投资者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投资者身份识别制度、投资者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投资者风险等级划分制度、

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勤勉尽责,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确保各环节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5.2 双方在受理业务申请时,应严格按照反洗钱法律法规对投资者进行身份识

别,了解交易的实际投资者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投资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资者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双方在受理业务过程中收集的投资者基本信息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3 双方不得为身份不明的投资者提供服务,不得为投资者开立匿名账户或者

假名账户。

5.4 双方不得以对方名义向发行人、投资者或其他相关方收取除本协议约定以

外的其他费用。

5.5 双方终止合作后,应共同做好向投资者的信息提示等工作。

6 甲乙双方的约定

6.1 业务办理时间

6.1.1 金融产品的投资交易开始时间由甲方根据最终核准的金融产品挂

牌交易申请及相关合同文书规定的时间确定,并通知乙方。

6.1.2 金融产品日常受理投资者申请业务的时间,由乙方根据甲方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或者双方根据上述规定商定后,由乙方遵照执行。

6.1.3 乙方向甲方申报金融产品投资交易的相关投资者投资明细及投资

者身份证明信息、文件的申报方式及时间,双方可另行协商制定。

6.1.4 甲方应保证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最新版本的《产品说明书》

及其他可披露的相关合同、公告及文件等,乙方应将相关材料向

投资者进行披露或摆放在其办理相关业务的场所,供投资者参阅。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上述资料进行任何修改。

6.2 业务申请的受理

乙方应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相关合同文书及甲方相

关交易规则、管理办法及细则的要求受理投资者的业务申请,严

格审查投资者的申请材料,对其完备性、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乙方应保证传输给甲方的数据与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一致。

6.3 责任的划分

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尽职、高效地办理各项业务。对在金融产品投资顾问业务开展过

程中涉及到的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未作明确规定的特殊状况及不

能归咎于任何一方责任的事项,双方应本着为投资者负责的原则,

相互配合,尽快协商解决。

6.4 应急处理

如果发行人对金融产品持有人存在违约行为,甲方应在上述情形

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尽快制定处置

预案和补救措施。根据上述违约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乙方应及时

和投资者沟通解释,同时乙方有权采取行动保护投资者利益,包

括但不限于敦促和监督发行人、产品管理人/主承销商履行责任。

7 业务资料的管理

7.1 业务资料是指乙方在为投资者办理本协议规定的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形

成的、记录和反映投资顾问业务内容的重要资料和证据。主要包括:投资者的各类业务申请表单和相关证明资料、交易记录与确认资料、各类涉及投资者的协议、合同等书面和电子形式的资料等。

7.2 投资者书面填写的各类业务申请及其原始凭证、乙方与投资者签署的各类

协议等,由乙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妥善保管,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上述资料。根据投资顾问业务的需要,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甲方与投资者签署的各类协议由甲方负责签署(如有),乙方协助指导投资者签署。

7.3 乙方在投资顾问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记录、投资者信息资料等

电子资料,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并做好数据备份和维护工作。

7.4 所有资料应自形成之日起完整保存,保存期不低于行业标准及甲方相关规

则、办法规定的年限。

8 双方的承诺和保证

甲、乙双方现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8.1 截止本协议签署前,双方就本协议内容和与本协议相关事宜提供的信息及

作出的意思表示均真实、准确、完整。

8.2 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或授权以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8.3 在乙方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后,如因投资顾问活动违反了甲方所属监管机构

的规定,导致投资顾问业务的开展受到影响,其责任应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乙方违规行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负责消除给甲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8.4 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以及甲方或发行人、产品管理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应根据甲方或发行人、产品管理人的责任划分,由过错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5 因金融产品的管理运作,造成金融产品持有人的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产品兑付违约,提前兑付,延时兑付等等),甲方、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应由发行人、产品管理人承担相关责任。

8.6 对本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损害任何第

三方的合法权益。

9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

限于:国家政策法律的重大变化、基准利率和/或准备金率和/或准备金利率的调整、地震、水灾、传染性疾病、国际制裁以及战争等情形,而这种客观情况已经或可能将会对本协议的一方或双方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公司前景或本协议的履行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

9.2 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如果一方因违反本协议而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则该方不得以不可抗力的发生为由免除责任。

9.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本协议他方,并在其后的十

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9.4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

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或后果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妨碍,并且本协议双方未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协议可终止。

10 本协议的更改与解除

10.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不得擅自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需变更本协议,

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协议。

10.2 本协议之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10.3 发生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0.3.1 乙方解散、停止营业、依法被撤销、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

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乙方申请破产并且该申请在人民法院

决定予以受理之前未撤回;

10.3.2 乙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相关合同文书和本协议,损害了投资者

或甲方的利益,且未能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10.3.3 乙方破产、解散、清算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10.3.4 乙方丧失相关经营资质,或者不再满足甲方相关管理办法或交易

规则中开展投资顾问业务的资格要求的;

10.3.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4 发生下列情形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10.4.1 甲方破产、解散、清算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10.4.2 甲方不再具备登记、结算相关资格的;

10.4.3 甲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乙方的利益,且未能在乙方规定

的期限内改正的;

10.4.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5 解除本协议的程序:

10.5.1 任何一方需解除本协议时,应提前【30】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

知说明原因并协商达成一致;

10.5.2 乙方及时整理和移交投资顾问业务相关资料,甲方应协助乙方的

整理和移交工作,共同保证业务的正常进行;

10.5.3 本协议解除后,对于本协议解除前,乙方已履行部分,甲方仍应

按本协议的约定,代发行人向乙方划付相应的报酬。同时,甲方

应保证乙方推介的金融产品正常运行直至终止,并及时披露产品

最新信息、按期向金融产品持有人兑付本金和利息,切实保护投

资者利益;

10.5.4 在解除本协议的过程中,双方应本着为投资者负责的原则,相互

配合,作好交接工作;

10.5.5 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有效签署解除协议确认

文件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解除。

11 违约责任

11.1 双方应妥善保管各类相关投资顾问业务资料,如因故意或过失导致投资

顾问业务资料的灭失、错误或泄露等,给投资者或对方带来损失的,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11.2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投资者、另一方造

成损失的,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属双方共同违约,按照过错程度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 11.3 如守约方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应监管机构要求先行承担了应由违约方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进行追偿,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因向其追偿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鉴定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

11.4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双方都不承担赔偿责任。

11.5 在涉及第三方的争议中,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必要的证据或协助对方

进行必要的取证工作。

11.6 本协议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违约及延误行为给予的任何宽容、宽限,或

延缓行使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权力,不能视为该方对其权利或权力的放弃,亦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该方根据本协议和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力;而单独或部分地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补救办法,不应妨碍其进一步行使上述或其他权利和补救办法。

12 未尽事宜

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 争议的处理

13.1 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 13.2 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职责,各自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本

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持金融产品的正常运作,维护金融产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3.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3.4 若乙方接受甲方指定同时向其投资者推介多个金融产品的,对乙方向其

投资者推介的一个或数个金融产品发生的争议,不应影响双方关于其他金融产品投资顾问业务的权利义务的履行。

13.5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4 本协议的效力

14.1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本协

议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自动顺延。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经

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双方关于本协议相关事项达成的任何与本协议不一致的约定,均以本协议为准。

15 通知与送达

15.1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均应以电子邮件、传真、快递或双方系统对接的

方式传递或发出。若以快递方式发出,则于邮件寄出后的第三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5.2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的下述联系方式中的任何事项发生变化时,

该方应在变化发生之日起_2_日内通知另一方。如逾期未通知,则另一方依据本条规定向下述地址发出的通知和/或其他书面文件将被视为已通知发生变化方。

15.3 本协议当事人的寄送地址及传真如下:

甲方: 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

收件人: 

地址: 

电话:[1**********]

电子邮件:

乙方:

收件人:

地址:

电话:

电子邮件:

16 其他事项

16.1 本协议中标题仅为阅读方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对本协议内容的解

释。

16.2 本协议壹式_贰_份,甲乙双方各持_壹_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权利义务承继方均有约束力。

16.4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16.5 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是不合

法、无效或不可执行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被执行。

16.6 一方当事人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权

利的放弃,任何权利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做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之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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