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在保证项目正常运作的情况下,三方按□月、□季、□年进行分红,除了3个股东外,其余人员按工资计算报酬。
4.5 自本协议签订后,公司使用的永春县林世哲基金大楼(约13397平方米,含地下室约1609平方米)的场所租赁费用由本公司以工资资产与出租人结算,三方协议变更该租赁合同出租人为三方发起设立的本有限公司。(该房屋租期为30年,房租为150万元/年,无递增,具体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涉及的600万元债务抵偿是出租方与承租方(甲方)的私人债务关系,与甲乙丙方在本公司中作为出资人的身份无关,其它内容以租赁合同条款为准,由甲乙丙方共同承担和享有租凭条款中的权益)
第五章:事务执行
5.1 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 ;
执行董事为: ;
总经理为: ;
5.2 其中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丙方负责
5.3 三方协商聘请新公司财务,各方保留每月审核该项目财务运营的权力,如对财务收支,损益有疑问,有权提出查证原始单据核对帐目。帐目可疑且当事人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项目合作各方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涉及该项目的大额支出( 元以上)、收入等一切帐目的各项原始收支单据须经各方签字认可,交财务管理员做帐。
5.4 公司运营期间,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由三位发起人按照民主程序以绝对多数的表决形式通过。未经表决的事项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该事项的责任人以私人资产向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章投资的转让
5.1 公司经营期限以三方协商为准,暂定年。
本协议签订时生效。期满后各方如有继续合作的愿望,以原协议为基础修订签新协议。
5.2 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受让人须承认并签订本投资合作协议,更改盈余(债务)的分配比例;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5.3 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5.4 若投资合作协议未约定合作期限,一方共同投资人要退出合作关系,只能在不给投资合作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进行,且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共同投资人。
第六条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共同投资人各执一份,新公司留存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