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决定项目投资经理的人选;
6、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决议应取得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当 项目评审委员会中对所提交讨论的投资项目赞成与反对票各占1/2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做出投资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对于 项目评审委员会的决议可以行使否决权,但否决权的行使应当取得股东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同意。
第十四条 项目初审会负责对项目的可操作性、预期收益及风险进行审查并形成文字报告,供副总经理决策是否对项目启动进一步调查研究。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会由副总经理牵头,由项目经理、风控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副总经理可在必要时决定公司其他人员或外聘专业人士参加项目初审会。
第四章 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第十六条 投资潜在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具备如下(但并非必须全部具备)特
1、 较高的资信度;
2、 安全的保证措施;
3、 稳定的还款来源;
4、 有利的投资价格;
第十七条 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投资行为
1、用借贷资金投资;
2、向其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属于公司投资业务需要的除外);
3、投资于有可能使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
4、投资于可能会损害公司商誉的产业、产品或领域;
第五章 投资业务流程
第十八条 项目搜集
公司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项目:
1、与国内同行机构结为战略联盟,互通信息,联合投资;
2、派出专门人员跟踪和研究资本市场的新热点,通过项目洽谈、寄送资料、报刊资料、电话查询、项目库推荐、渠道推介、访问公司或网上搜索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作好项目储备。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 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融资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并填制《项目概况表》。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
第二十条 签署保密协议 在要求提供完整的融资计划书之前, 项目投资经理应主动与项目方签署保密协议。若项目方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融资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融资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保密协议。
第二十一条 立项申请与立项 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项目公司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项目投资经理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报公司项目初审会批准立项。立项批准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尽职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尽职调查 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经理到项目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填写完成公司《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认为可以投资的公司与项目,项目投资经理编写完整的《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一般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