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刘先生称江某未取得证券经纪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涉案委托理财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理财协议,但江某已经实际代为履行了炒股的义务,涉案委托理财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江某是否应向刘先生返还分红款及利息,并且赔偿股票本金损失及利息问题。本案中,刘先生主张江某未按照其要求报告委托事项的处理情况,但刘先生作为委托人并未要求江某在买卖前要征得其同意,该主张与刘先生承认全权委托江某炒股的事实相悖。刘先生称江某作了保底承诺,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和截图等证据均没有江某承诺保障涉案本金的内容。从聊天记录内容看,江某关于年赚1000倍收益的意思表示仅是对之前炒股业绩的反馈,并未体现出保底承诺一周年1000倍的意思表示。
股票市场本身极具风险,市场走向、股市波动并非江某个人所能掌控,刘先生在2020年7月委托江某炒股,2021年2月单方终止委托关系,委托期间尚未满一年,不能得出江某违反上述承诺的结论,其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实因江某的过错或超越权限造成其损失,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温馨提醒:股市有风险,理财需谨慎
投资者在委托他人理财或购买理财产品时,要提高风险意识,保持理智和谨慎,应当正确认识收益与风险。
不要轻易被“保底承诺”“收益率高”等广告语迷惑,在委托他人或机构理财时,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切莫因“口说无凭”而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