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合作经营的利润分配方式为:乙方出资为优先资金,每年享有出资额15%的优先分红;如年度经营无利润则不分配;经营净利润(扣除场地、人员工资、提成、行政支出)在200万以内时双方分红比例为5:5(包含优先分红);当经营净利润在200万至400万双方分红比例为6:4 ;400万以上部分双方按7:3分成。
合作经营的亏损分担方式为:经营一年后如出现亏损,甲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乙方的本金。
第三章 项目经营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营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由甲、乙双方共同组成,是项目经营管理的最高权利机构,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行使职权。
2、 公司管理由甲方担任负责合作经营的日常事宜,会计由乙方推荐担任,所有合作资金须全部划入公司账户。有关财务制度,经董事会
订立后实施执行。
3、 其他管理人员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会招聘来确定。
第五条:公司经营的具体经营模式、管理及业务规章及制度由甲乙双方共同制订,甲乙双方应认真、全面遵守。
第六条:每一个月甲乙双方召开一次会议,通报经营情况,包括销售、财务等情况,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订的相应方案、协议对全体合作人具有约束力;特殊情况,经双方合作人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公和有损甲乙双方的经营的活动,商铺经营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作人同意:
1、投资规模或更改投资方案
2、对外订立合同
3、转让或出租项目经营的财产
4、项目经营投资及费用超过____万元支出
5、处分其他财产权利或以经营的财产为其它人提供担保
合作人未经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为,造成其他合作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作经营的内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管理人员、 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规章制度、对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须影响合作经营的重大事宜经董事会双方同意通过。
第九条 合作人转让其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作人同意,转让时,其他合作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对待。
第四章 合作经营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条 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经营时,应当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书。
第十一条 加入的新合作人与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对加入前合作经营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人如退出经营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经全体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经营。
篇三:证券配资合作协议书
证券配资合作协议
贷款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借款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