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说打官司其实就是一场零和游戏,每一场官司的背后,都是一场人心与人性的博弈,有的输了金钱,有的输了人性,即便是最终赢得了,心里却也会有一种说不出的遗憾。
但是处于某种困境下的人,不选择走上法庭又该如何呢?
家住福建省石狮市的蔡明晓万万没有想到,他应得的1200多万元财产,经过几场诉讼官司之后却变成了178万元。
一、状告老赖要债难
2010年9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的蔡煌辉因急需资金,便找到了蔡明晓借500万元,当时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1年8月31日,利率为1.2%。签订借条后,蔡明晓便通过另一个当事人蔡贤良将资金汇至蔡煌辉的账户。
借款到期后蔡煌辉并没有如期还款,蔡明晓几次催要却总被推三阻四,无奈之下,于2012年6月26日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讨要债款。
在庭审中蔡煌辉认为当时的汇款人是蔡贤良,他和蔡明晓之间没有任何的资金往来,借贷关系不成立。而且他在2010年10月曾分两次给蔡贤良账户汇款503万元,作为向蔡明晓的还款,所以他和蔡明晓的债务已经清偿。
在庭审过程中,蔡煌辉一再对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该移交其住所地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厦门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蔡明晓出具的《借条》以及证人蔡贤良出具的汇款回执都表明蔡煌辉已经收取了蔡明晓的借款,而且蔡明晓并没有委托蔡贤良代收债款,蔡贤良也证明蔡煌辉汇款时并没有说明这两笔钱是向蔡明晓的还款,因此法院判定蔡煌辉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蔡明晓的本金利息共计632万元。
其实蔡煌辉的说法本身就不符合逻辑:如果他和蔡明晓没有借贷关系,为什么说给蔡贤良的汇款是偿还蔡明晓的借款呢?在厦门中院有权审理这件案子的情况下,他为什么一再提出将案件发回基层法院审理的要求呢?
但蔡煌辉不服判决,于2013年8月12日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高院在二审中认为蔡煌辉所说的汇给蔡贤良的部分资金是用于归还蔡明晓的借款,这种说法前后不一。他无法说明其中归还本案借款的具体金额,而且还款的时间也不符合常理,所以福建高院维持一审原判。
2013年9月13日,二审判决生效后,在蔡明晓的申请下,蔡煌辉名下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共计1941万元划到了厦门中院执行局的名下。
二、合谋串通骗借款
蔡煌辉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后,蔡明晓便申请分配这些执行款。但随后他却被告知要求分配这些执行款的并不只是他一人,还有蔡明雪等几名债权人也要求参与分配,而且这些人要求的分配金额高达5000多万人民币。
也就是说,如果这些人也参与进来,蔡明晓拿到足额执行款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但蔡明晓发现这些要求参与分配的债权人都是蔡煌辉的亲友,如蔡明雪和蔡雪琼是蔡煌辉的姐姐,而胡淑丽是蔡煌辉的姨子。这些债权人都是拿着法院的民事调解书而不是判决书成为债权人的。
蔡明晓怀疑其中有诈,便向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经侦查后移交到厦门市检察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0月26日就蔡明雪等人与蔡煌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厦门中院作出的系列民事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检方认为厦门中院的民事调解书中存在原告主体不适格、虚构法律事实恶意调解、妨害诉讼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
厦门中院重组合议庭后重新审理这些案件,并于2018年1月26日下达《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中称:
2012年,广州某公司与蔡煌辉存在债务关系,蔡煌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拍卖其公司的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拍卖以后正好赶上法院强制执行他的财产,于是蔡煌辉将上述土地拍卖及与蔡明晓诉讼的情况告知蔡双玲等人。这几人在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曾思忠等人的帮助下,通过伪造债权债务确认书、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方式,捏造虚假的证据向厦门中院提起以蔡煌辉为债务人的诉讼。随后厦门中院就下达了数份调解书,于是这几个人就名正言顺的成为了蔡煌辉的合法债权人,参与到执行款的分配当中。
但这几起案件经过厦门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厦门中院再审后,仅仅认定蔡明雪的450万元债务是有效的,其余皆为虚假案件,于是又撤销了这些虚假债务的民事调解书,蔡煌辉也因此被判一年有期徒刑。
在案件审理期间,蔡明晓多次向厦门中院执行局申请分配执行款,但均被执行员李峰拒绝,声称必须等到上述债权人的调解书撤销后才能分配。
但是在2018年6月12日执法局执行财产分配会议上他的代理律师魏庆吉吃惊的发现: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债权人这次竟又多了八个人。这八个人分别是:蔡双玲、林雅国、谢文滨、蔡清圃、蔡明雪、胡其满、蔡雪琼、金宏,他们参与分配的债款总额近五千万,而蔡明晓的实际分配额度只有178万元。这与上一次的情形几乎同出一辙。
那么这些债权人又是些什么人?他们又是如何得到参与分配执行款的资格的呢?
原来在2018年1月26日(周五),厦门中院重新审理高小勇诉蔡煌辉债务案并判定为虚假诉讼后,1月29日(周一),厦门中院法官柯雅玲就给蔡双玲诉蔡煌辉债务案下发了调解书, 认定蔡双玲为蔡煌辉的合法债权人。
那么蔡双玲又是谁呢?
原来高小勇案和蔡双玲案是同一个案件。
高小勇是蔡双玲的司机,蔡双玲称自己起诉蔡煌辉可能会影响自己的工作生活,所以将债权转让给高小勇,让其对蔡煌辉提起诉讼。蔡双玲、蔡煌辉和高小勇三人还于2013年8月1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确认了蔡煌辉与高小勇的债务关系。但这起诉讼案同样被检察院提起再审检察建议后被判定为虚假诉讼。但为什么厦门中院又给蔡双玲下达了《民事调解书》认定其为合法债权人呢?
无独有偶。在参与分配执行财产的八个人当中,胡其满案也是如此。
蔡煌辉主动告诉胡其满他的财产被强制执行,无力偿还他的借款。胡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来分配自己的执行财产。
胡其满称他在香港工作,到厦门不方便,所以提议以他的姐姐胡淑丽的名义提起诉讼。
胡淑丽提起诉讼后,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但2015年厦门市检察院对此案提出再审建议,厦门中院再审后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了该案原来的民事调解书。
蔡双玲案和胡其满案的审判长都是柯雅玲,两宗案件的操纵手法几乎相同:都是蔡煌辉主动告诉债权人自己资不抵债,让债权人提起诉讼。而且诉讼的结果都是达成调解同意还款。在被厦门市检察院提起再审建议后,再审的结果都是撤销原来的调解书,然后再次下达调解书,新的调解书中都声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再次提起诉讼”。
更有意思的是胡其满第一次提起诉讼的审判长是陈林,但他故意不缴纳诉讼费使得诉讼自动撤销,而一个月后他再次提起诉讼,这时的审判长就成了柯雅玲。难道这只是一种巧合么?为什么在这个案件中的巧合是如此之多?
三、有多少巧合可以重来
更加巧合的是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也曾于同一天之内下达了四份《民事调解书》,让蔡清圃、金宏、林雅国、谢文滨四人成为合法的债权人,参与执行财产的分配。而这些调解书中的审判长都是曾燕珍一个人。这不禁让我们想起蔡明晓第一次对蔡煌辉提起还款诉讼时蔡煌辉就对管辖区提出异议,认为应该将案件移交思明区法院审理。
那这其中又有什么说法呢?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分配蔡煌辉的执行财产时,参与分配执行财产的九名债权人的资金总额高达五千多万元,而执行局户头上的1941万元明显不够,但在蔡明晓要求拍卖蔡煌辉其他的财产时,其余八名债权人全部表示暂不需要,如果蔡明晓坚持执行,则需由他自己先行支付拍卖费用。
这八名债权人的代理律师非常巧合的都是一个人:曾思忠——福建思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按理说在执行财产无法足额偿还债务的前提下,作为同一个债务人的八个不同债权人,本身就有一种潜在的竞争关系,又怎么会聘请同一个律师代理他们的诉讼呢?如果这八个人没有默契,那么一个律师如何能够同时保证八个债权人的利益呢?这种匪夷所思的事情就这么堂而皇之的出现在这起债务案中,这仅仅是巧合么?
蔡明晓及其代理律师魏庆吉对本次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持异议,上诉至厦门中院审理后在2018年9月18日发给蔡明晓的《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中写明此案的审判长由陈林担任,但开庭时却当庭宣布审判长由陈林改为柯雅玲担任。这位名字叫柯雅玲的法官就是在厦门中院撤销虚假调解书后,立即又为蔡双玲和胡其满出具了一份民事调解书的法官。
蔡明晓愤怒之下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柯雅玲应该当回避,但被法院否决。
自从2013年蔡明晓调查出蔡煌辉串通其他人制造虚假诉讼,他作为受害人报案至今,相关部门没有告知任何刑事案件相关信息给他,他也无法查阅到虚假诉讼案的卷宗。法院又是以什么样的理由来拒绝蔡明晓查阅这些案件的卷宗呢?这种种的遭遇又如何谈得上公平与公下呢?
一场历经六、七年的债务案,债款本金加利息由632万元增加到了1200万元,但通过几场多方串通在一起的虚假诉讼就能够缩水到178万,连一半的本金都收不回来,这又是什么道理呢?
如果所有的经济纠纷都通过这种形式来操作,司法机关如何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又谈何依法治国?谈何法律公平与公正?希望司法部门在审理案件时能多一些公平,多一些透明,而不是多一些巧合,多一些内幕。
蔡明晓究意能否足额拿到他的债款?我们将继续追踪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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