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一直都是淳朴老实的代名词。因此从农村人手中借钱要好借的多,但凡认识的人,只要问农村人借钱,农民们都是秉持着能拉一把就拉一把的态度,把钱借出去之后,很多欠债的就不见了踪影。这时候可能借条打得不规范,导致要债无门,对方光明正大的赖账,这六大忌农村人一定要注意了。
第一个,借条写欠条
建议写成借条,因为一般人的观念欠债人写的那叫借条,如果写成欠条的话,那到底是谁欠谁的,就导致难以分辨。从而导致债主很难说清楚。
第二个,不写日期
很多借条玩了没有写日期,看起来小问题,但是可能导致诉讼时效无法确定,还款时间难以确定,对债主来说十分不利。
第三个,多音异义字
有的字放在不同的语境含义完全不一样,比如借条中的“还欠款5000元”这个到底是还了5000块钱的欠款呢还是剩下的欠款是5000元?
第四个,口头利息
如果有利息的约定一定要在借条中写明,只要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的,法律上视为没有利息。
第五个,不写大写金额
借条中多出现的是小写的金额,没有大写,容易导致债主篡改借条,比如借了1000元,小写的金额可以在后面加个零,变成10000元。
第六个,用笔不规范
如果用铅笔或者容易褪色的笔写的借条时间一长,就会导致字迹难以分辨,这个时候你拿着这个借条要钱,就不一定能要的来了。
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融资渠道的合理补充,与百姓生活更加息息相关。然而,民间借贷历来纠纷较多,风险较大,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借贷过程中,需特别谨慎。
记者 杨昱 虢灿
通讯员 张艾 文天骄 范明
李晨光 熊亚媛 刘海涛
案例1
200万借款无法提供交付凭证
二审仍被判驳回
投资房地产,长沙的贺先生借款200万元给朋友,约定利息20万元。谁知合同“流产”,在拿回本金后,李先生希望通过法律手段拿回利息,结果因无法提供交付凭证,一审被判驳回起诉,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借贷纠纷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据介绍,2012年5月29日,长沙的贺先生开发的一处房地产项目吸引了杨先生,然而,杨先生因资金紧缺,只得找贺先生借款,当天签订《融资合同》,约定贺先生代杨先生融资200万元,借款期限为3个月,利息为20万元。
此后,贺某称已将融资借款200万打入开发该房地产项目的私人账户上。借款到期后,贺某多次向杨某催要借款本金和利息,却一直遭到杨某的拒绝。无奈之下,贺某只得向所在公司股东会请求,将杨某的200万元股金转至自己名下,但要求杨某支付之前200万元借款所产生的利息20万元。
2015年7月,原告贺某拿着一份《融资合同》将杨某告上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支付借款利息20万元。
对于借款这件事,杨某认为贺某在融资借款时对自己隐瞒了事实,自己完全是受到贺某的欺骗才投资这个房地产项目,实际上,贺某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至于贺某所说股金和利息的事也全不属实,自己已向公安局报案。
法官在审理时认定,贺某与杨某确实签订了一份《融资合同》,并对借款金额、时间及利息等进行了约定。但是对于200万这样大数额的借款,贺某作为出借人却自始至终不能提供支付凭证。
对于此案,一审法院认为贺某虽称已经借出200万,但是对于这200万的大额借款却不能提供支付凭证,不能认定贺某已履行了其与杨某签订的《融资合同》,判决贺某败诉。贺某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证据不能证实贺某已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判决驳回贺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
“三角债”债主收了钱还起诉
法院判决驳回
借条有效,借款确实发生,没过诉讼时效,借钱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这样的借条一定能得到法院支持吗?不一定。近日,衡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借款纠纷,法院驳回了原告请求。
衡阳县的许某与肖某是多年生意伙伴,2011年两人合伙购买一台挖机做生意,因许某缺钱,就向肖某借款3万元用于购买挖机。之后肖某在购买挖机时帮许某代付了3万元,许某也向肖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月息1.5分的借款利率。
2013年年底,因两人合伙购买的挖机经营不善,许某将自己所持的挖机股份卖给了廖某。而廖某没有足够资金付全款,就向许某出具了一张3.5万元的欠条。
因许某还欠着肖某的钱,这张欠条就交给了肖某,并由廖某向肖某支付购买挖机的余款。2014年10月份,肖某收取了廖某支付的1.5万元,三方对此均无异议。
而在此之后,肖某多次向许某要钱,但许某都以肖某已收取其出售挖机股份的钱为由拒绝支付。为此,肖某以与许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诉至衡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偿还借款。
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本案中,许某出售挖机时将收取剩余挖机股份转让款的权利转让给肖某,以此来抵扣两人之间的债务;而案外人廖某将1.5万元购买挖机的转让款支付给肖某,且肖某接受该款项的行为,可视为其已同意该债权、债务的转移。债务人、债权人、第三人达成一致,三人之间已经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现肖某再以其与许某之间转移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某偿还债务,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据此,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肖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3
“屏蔽”关键事实来牟利
险些自食其果
外借200万,三年未收回,长沙县的李先生一纸诉状将借款人、担保人告上了法庭。为了获得不当利益,他隐瞒了担保人代偿的48万元,结果担保人借机撇清自己的责任,李先生被长沙市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起诉要求。无奈之下,他只得上诉,在道出实情后,才打赢了官司。
2012年,贺先生承包的工程缺乏周转资金,于是找家住长沙县的李先生借贷,在蔡先生的担保下,共借走200万元。后因贺先生未按时偿还债务,担保人蔡先生于是在2013年、2014年两次付给李某共计48万余元。2015年,李某一纸诉状将贺某、蔡某及贺某挂靠的某公司告到了宁乡县人民法院。
在法庭上,原告李先生认为贺某和公司都不知道担保人蔡某代还部分欠款的情况,未向法庭提及担保人蔡某已代还债务的事实。双方为此耗时长达九个月,原告始终主张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欠款本金200万,未要求担保人蔡某承担保证责任,蔡先生也是缄口不提隐瞒的事。
令李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蔡先生在庭审中辩称:由于李先生没有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自己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不应当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原告李先生也拿不出相关证据。最终,根据李某、蔡某的陈述及庭审中诉辩及举证的情况,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蔡某承担保证责任诉讼请求。
万般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提出上诉。在二审中,为了证明自己在保证期间向担保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李某只好将自己隐瞒下来的担保人部分还款的事实和盘托出。好在他还保存了担保人银行转账的记录,二审法院根据该证据查明事实后,于2016年8月15日依法改判:债务人偿还余欠的150余万债务,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受理费28000元,由李、蔡两人分担。
借条上明明写着“以3台数控机床做抵押”,但嘉兴秀洲区法院开庭判决,却说抵押不成立。日前,秀洲人刘某拿到判决书,非常纳闷:为什么“说好”的抵押不成立?
这事要从去年说起。王某是一家企业的负责人,因为流动资金紧张,向刘某借钱。为保险起见,刘某提了个要求,让王某把厂里的机器抵押几台做担保。王某表示赞同,并写下一张借条:“今借到刘某10万元,以3台数控机床做抵押。”
没过多久,王某因工厂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居然不知去向。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刘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但说抵押不成立,未判决刘某对机器有抵押权。
该案的主审法官对此作了解释,问题就出在借条本身:凡是涉及抵押物的,一定要写清楚抵押物的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3台数控机床”这样的字眼,实在太过模糊,搞不清具体是那几台。依照法律规定,抵押合同对抵押财产约定不明,又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那么,如果刘某写清楚了抵押物信息,是不是就一定能拿到呢?主审法官表示,这也不一定,如果用动产担保抵押,在借条或抵押借款合同中,一定要写清楚抵押物的信息,包括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同时最好到相应的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张义(化名)和李大(化名)同住焦作市某小区,关系一直不错。张义经常向李大借钱,说好借多久就是多久,基本都按时按点还。可张义最后一次借完钱,钱还没还,就突然去世了。对于这最后一笔借款,张义的媳妇一直坚称不应该偿还,这究竟是为啥呢?
【案件】借钱没打借条 双方为这笔钱闹上法庭
2012年5月11日,张义先向李大借了160000元,留了份字据;2013年5月8日,张义又向李大借了500000元,这次他也写了借据,还在落款处按了手印;2013年7月9日,张义第三次向李大借钱。这次李大通过网银向张义转账96000元。但他们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和利息,张义也没写借条。
不过,这次李大给张义打过钱之后,张义突然去世了。
李大说,从他把钱转给张义到张义去世,张义没还过一分钱。为了要回这75.6万元钱,李大把张义的媳妇、儿女告上了法庭。
【焦点】银行流水账能否作为借钱证据?
张义的媳妇大花(化名)想不明白,借钱都得留借条,为啥那笔9.6万元的借款没有借条,只有银行流水?
“银行流水只能证明李大在张义生前给他打了款,并不能说明这就是张义向李大借的钱。”没有借据,没有欠条,也没有借款合同,大花想不通,这钱为啥李大都算进借款里?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时认为,李大以债务发生在张义与大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向大花主张还款,符合法律规定。大花和她的儿女继承了张义的遗产,就应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大花和她的儿女归还李大本金75.6万元和利息。
【上诉】只有银行流水 没有借条 这钱为啥要还?
大花说,一笔没有借条只有银行流水的钱,法院不应该让他们还。她说:“张义借过钱,如果有借条,还了钱他是可以把借条撕了的。而且,他要是拿现金还的钱呢?”
在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法庭上,大花拿出了她认为最有力的证据——张义的一张银行卡的银行流水。仅此卡,张义就向李大汇款160.75万元,而且都是在2012年5月11日之后。
大花觉得,如果李大提出的银行流水可以推定为借款的话,那么是不是她也能说,张义还给了李大160.75万元,法院应该判决抵消那75.6万元的借款,甚至还得返还给他们多余的85.15万元钱?
焦作中院认为,2013年7月9日,李大向张义银行账户转账9.6万元,大花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李大欠张义款或双方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关系;大花称张义可能用现金偿还了该笔借款,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
焦作中院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借钱时写清借条 利息也别含糊
“我们一直说‘亲兄弟还得明算账’,涉及借款,咱就尽量把手续办好。”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闹店法庭庭长朱正栩说,在民间借贷中,借条属于典型的证据,“案子中提到的银行流水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从证明效力上来说弱于借条,能不能实现证明目的,办案法官要结合相应的辅助证据做出认定”。
那咋打借条才靠谱有效呢?朱正栩建议,打借条时,“谁借谁,借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利息多少”,都得写清楚。“法律规定,如果借条上有约定利息,但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计算利息。”朱正栩说,大家借款的时候谈利息,说好了多少就在借条上写上多少,千万不能含糊着只写“按利归还”。
■小贴士
借条和欠条有啥区别?
朱正栩特别提醒,如果是借钱,最好打“借条”而不是写“欠条”。一般来讲,借款主要是因借贷而产生的,而欠款可能是因为买卖、租赁等原因产生的。“借款如果没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在任何时间索要(借条效力最长20年);欠条如果没约定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从欠条当日起算2年。”
朱正栩说:“如果借钱不打借条而打欠条,上法院举证时,还得提供补充证据证明这欠条是因借钱打的
202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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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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