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186****5103这个号码与蒋东波的职业身份、工资收入、日常行为等密切关联,足以认定蒋东波使用该手机号码。蒋东波辩称186****5103由其弟弟蒋某洋使用,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不影响上述认定。
此外,北京证监局指出,有明显证据证明蒋东波对“张某兰”证券账户拥有支配权:一是“张某兰”证券账户交易流水中存在多个下单手机号码,蒋东波关于交易流水显示的是注册手机号码的解释并不成立。二是蒋东波使用的186****5103手机号码一直出现在“张某兰”证券账户涉案期间的交易记录中,蒋东波涉案期间下单操作“张某兰”证券账户的事实成立。三是根据资金流转情况,蒋东波对“张某兰”证券账户用于交易的资金拥有自主调度权。
此外,北京证监局指出,蒋东波在涉案期间,调查人员于2017年9月1日对蒋某江进行谈话,随后蒋东波于2017年9月5日变更了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开源证券登记的手机号码,意图隐瞒、掩盖违法事实,干扰调查工作。其对于资金来源的说辞亦自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