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交所强调,上市公司应当根据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审慎设置扩位证券简称。扩位证券简称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公司全称,在证券简称的基础上适度扩展,并与主营业务相匹配。
鼓励突出相关债券品种特点
《扩位证券简称》第十条提出,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的扩位证券简称可参照“年份后两位+发行人缩写+序号”格式,由发行人自主确定,并向上交所申请设置或者变更扩位证券简称。
对于特殊品种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企业债券的扩位证券简称,上交所鼓励使用“短期”、“可续期”、“绿色”、“碳中和”、“可交换”、“乡村振兴”、“创新创业”、“纾困”等(例如**绿色公司债券、**绿色ABS、**绿色企业债券)字样,突出品种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