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把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并请接收入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3.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的职责范围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做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9)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一般为5~9人的单数;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推选主任委员1人,作为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业主委员会任期一般为2~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章 基本房产法律知识
一、《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范本
BF-2005-0ll7合同编号: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
出卖人:
买受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
本认购书不是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经程序,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人以交付预付款性质费用的方式认购商品房的,不适用本认购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