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效,依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关设立、变更、转移消灭不动产合同,除法律、合同另外有规定之外,该合同有效,未办理物权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合同是个债权合同,所以当然有效。债权的担保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故让与担保合同有效。简便是让与担保的显著特点,这也是让与担保合同在英美法系中流行的原因。让与担保的劣势在于流质契约,让与担保合同通过《规定》中规定的拍卖来规避流质契约。
此外,让与担保有无优先受偿权,必须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既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又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办理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那么,这个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没有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只是办理了预告登记手续,则一旦借款人还不上钱了,出借人对房产亦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物权法》的预告登记不同于行政机关预售登记。预告登记有优先受偿权利,而预售登记没有。
另外,一个借款人与债权人办理了让与担保,又将房屋抵押给了另外一个人,并且办理了登记,抵押优先受偿,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让与担保合同是债权,当出借人与几个借款人都没有办理登记,签了几个让与担保合同,当出借人还不上钱时,不管哪个签前,都无优先性,原因在于让与担保合同是债权,债权是平等受偿。
第十部分 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是不定期借贷,不定期借贷是不是适用诉讼时效?不定期借贷应受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是债权,凡是债权都受诉讼时效限制,受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2、超过诉讼时效自愿履行的,能否产生时效中断的后果?
如出借人借了100万给借款人,超过诉讼时效后,借款人还了借款人20万,如果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剩下的80万元,那么后面80万不能胜诉,因为诉讼时效中断只能在诉讼期间内,诉讼时效过后,不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后果。
第十一部分 民间借贷的责任认定
1、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借贷合同,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现实生活中,有些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民间贷款合同后公款私用,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公款私用。目前有这几种承担责任的方式:一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企业承担责任;二是企业先承担责任,向法定代表人追偿;三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公款私用,实际为个人借款,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还钱;四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王法官认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依据《公司法》第三十条第三款,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但是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