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王法官认为,首先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肯定是个人承担责任,但在审判实践中,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贷款合同,如果钱全部用于企业,全部打到企业的账户上去了,应该让企业与个人承担连带责任。因为钱全部用于生产经营,企业应该承担责任,前面履行的是职务行为,导致情势变更,身份转变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单位的行为,单位就要承担责任。
第十二部分 民间借贷的网络金融
如何判断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居间义务?及提供的担保效力如何认定?
王法官认为,P2P不属于金融机构,成立不归银监会批准,受《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居间合同的规制。本是居间人,又发出公告提供担保,担保有效。因为时间关系,具体内容王法官没有一一讲解,详细分析可以参阅其著作《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部分 民间借贷的利率、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如何处理?
法律规定了无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出借人向借款人约定还款期限,至超过还款期限起支付利息,法院应当支持。
2、利息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如何处理?
王法官认为,分为两种情况讨论:一种是自然人之间借贷,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另一种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该给利息,但应该怎么给?给多少?《规定》赋予了法官自由裁判权,由法官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二线三区)
根据《规定》之规定,年利率在24%并且包括24%是有效的,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是无效的,超过24%不到36%部分是自然之债。假设在《规定》颁布之前,年利率为40%,借款人于2015年9月1号之前给的,2015年9月1日之后不能要求出借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