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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www.gphztz.com | 作者:吴老师股票合作 | 发布时间: 2022-06-05 | 744 次浏览 | 分享到: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规模较小和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确保审慎、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简化监管报告和程序,允许其采用简单、有效的风险计量方法,降低合规成本。鉴于流动性覆盖率较为复杂,对银行组织架构、管理水平和信息系统等均提出了较高要求,对于规模较小、复杂程度较低的银行而言,合规成本较高。因此,《流动性办法》规定,对于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以及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人民币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不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

《流动性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考虑到流动性覆盖率的计量较为复杂,银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管理信息系统和会计科目进行调整完善,《流动性办法》对流动性覆盖率规定了与巴III相一致的过渡期,即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于2018年底前达到100%;在过渡期内,应当于2014年底、2015年底、2016年底及2017年底前分别达到60%、70%、80%、90%。《流动性办法》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提前达标;对于流动性覆盖率已达到100%的银行,鼓励其流动性覆盖率继续保持在100%之上。

六、关于完善存贷比监管

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法定监管指标。从国内外实践来看,存贷比在管控流动性风险、控制信贷过快增长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定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经营模式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存贷比监管也出现了覆盖面不够,风险敏感性不足,未充分考虑银行各类资金来源和运用在期限和稳定性方面的差异,难以全面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等问题。

为适应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和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多元化的趋势,银监会不断对存贷比监管加以完善如将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所对应贷款、支农再贷款从存贷比分子中扣除,并从2011年开始推行月度日均存贷比指标,在抑制银行突击吸存、降低存款波动性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效果。

鉴于存贷比是《商业银行法》中的法定监管指标,《流动性办法》仍将存贷比纳入,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之一,并与《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同时,银监会高度重视改进存贷比监管的相关工作,密切关注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及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将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充分听取业界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与时俱进、积极稳妥、逐步完善的原则,不断完善存贷比监管考核办法,并积极推动立法机关修订《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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