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潘某骑着有某平台标识的外卖送餐车与骑自行车的邓某相撞,两人均在事故中受伤并住院治疗。经交警认定,潘某承担主要责任,邓某承担次要责任。
潘某与邓某协商赔偿过程中,潘某提供了“某平台电动车租赁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某代送服务部的银行凭证。原来,该代送服务部是某外卖平台在当地的配送承包商。潘某与代送服务部签约,作为其骑手送外卖。邓某经与服务部多次协商仍得不到满意结果,无奈之下将潘某、该代送服务部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通事故损失9万余元。
诉讼中,代送服务部辩称,其与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仅为“合作”,不构成劳动关系,服务部只是一个服务平台,潘某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潘某辩称,在此次事故中其作为代送服务部的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致他人受伤,其本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有的责任应由代送服务部承担。
【说法】互联网时代下,催生了“平台+个人”的新型用工模式。目前,外卖平台的配送经营模式包括众包配送模式、自营配送模式与代理配送模式等。
复杂的用工模式不仅给劳动关系认定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挑战,也让受害人不好找到赔偿主体,导致理赔难。实践中,部分骑手通过第三方承包等方式提供服务,并没有与平台经营者建立直接的用工法律关系,所以,类似案件中有的是由合作用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而非外卖平台直接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骑手的电动车外观标识、工资结算单等均显示,潘某对外是以代送服务部的名义接单、送餐。事故发生时,潘某也身着代送服务部的统一制服,符合在履行送餐职务途中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情形,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因此,代送服务部应对潘某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邓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