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发售机构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一)基金募集信息的披露
分为首次募集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的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披露。
五、XBRL 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一)简介
XBRL (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是XML (可扩展的标记语言,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于财务报告信息交换的一种应用,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信息处理的最新标准和技术。
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二)意义
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在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
(三)概况
我国上市公司自2003年底开始尝试使用,基金从2008年开始信息披露的XBRL 工作。
第二节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分为3类: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信息披露XBRL 模版和相关标引规范(Taxonomy )。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
第三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