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信息纰漏及监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章共分7节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节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第三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五节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六节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七节 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其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传输
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现实中证券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对称问题是指,信息没有完全公开,导致有的投资者利用有的人不知道的信息,从而获得一些超额的收益。
(四)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披露,会导致信息滥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 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 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 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 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5. 公开披露原则
公开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二)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2. 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