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选择权”);除甲方外,丙方不得将该项权利授予他人(本款
及本协议所规定的“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公司、合营企业、合
伙、企业、信托或非公司组织);上述选择权为甲方的单方选
择权,并不构成对甲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2.1.2 各方确认,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行使选
择权,并且有权选择全部行权或部分行权,投资人将按照甲方
确定的行权方案并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行权。
2.2 行权期限:
甲方行权期限(即甲方可依据本协议约定提出取得乙方股权要
求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 】月【 】日( 年内)。
2.3 行权方式:
2.3.1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可选择以下方式行使本协议项下选择
权:乙方增加注册资本金,增加的部分由投资人认购。
2.4 行权股份:
2.4.1 丙方承诺:同意甲方有权以乙方公司净资产( 年 月 日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后公司净资产)作
价向乙方公司进行现金增资,增资后甲方持有乙方公司股权不
低于 %。例如: 年 月 日经审计评估后公司净资产人
民币 万元,甲方有权以现金人民币 万元向公司增
资,增资后甲方持有乙方 %股权。
2.5 行权价格及费用支付:
2.5.1 甲方依据乙方公司净资产( 年 月 日经甲方认可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评估后公司净资产)作价向乙方公司进行
现金增资,增资后甲方持有乙方公司股权不低于 %。
2.5.2 乙方每年向甲方指定的投资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人民币
万元,总计人民币 万元。财务顾问费支付方式如下:
2.5.2.1第一年财务顾问费,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支付第
一年财务顾问费人民币 万元;
2.5.2.2第二年财务顾问费,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年会计年度起始日,支付当年的财务顾问费 万元;
2.5.2.3第三年财务顾问费,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 年会计年度起始日,支付当年的财务顾问费 万元;
2.6 支付方式:
2.6.1 投资人应当于投资人行权通知到达乙方及/或丙方之日起
【 】日内将增资款汇至甲方指定的乙方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2.7 行权程序:
2.7.1 甲方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及/或丙方其是否行使本协议
项下选择权;甲方行使本协议项下选择权的,应同时将所指定
的投资人的有关情况告知乙方及/或丙方。(甲方选择权行权通
知函见附件三)
2.7.2投资人将增资价款付至乙方账户之日起【 】日内,乙
方、丙方及投资人应相关法律的要求,就投资人成为乙方股东
及增资扩股等事项签署股东协议、股东会决议、股东放弃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