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除名退股。是指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将某一投资人从所有合作项目当中除名,退回(或不退回)其全部(或部分)股资,使其退伙的法律行为。将投资人除名的事由为: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重大过失个所有合作项目造成损失;执行所有合作项目经营时不正当行为;以经营所有合作项目事务的便利谋取利益;其个人行为给所有合作项目经营带来很坏的声誉影响;缺乏诚信并恶意诋毁和损坏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造成的损失由其负责全部赔偿,并且视其情节轻重股东会讨论。扣除其股资的50%(或全部股资)。所有合作项目经股东
大会讨论决定除名的,必须以书面通知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被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在所有合作项目退还(或不退还)其股资后完成除名人退伙形式。若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可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可在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退股(退伙)的结果是投资人脱离原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参与经营分红事宜,其他股东应当与退股人进行退股结算,根据退股时所有合作项目的财务状况退还其财产份额(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如退股人退股时,所有合作项目财产少于所有合作项目债务,退股人应当按照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比例分担亏损部分。
九、其他
房地产项目暂以挂靠形式操作,挂靠公司为“四川冈永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德怀不承担的挂靠费用(该公司注册有冈玉清、刘义勇和邓洪尧),该公司股东冈玉清不参与所有合作项目的一切事务。随着发展需要,如罗德怀愿意收购该公司股东冈玉清的股份,可通过工商局进行变更成为该公司注册股东,变更费用在公司中报销。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每份共伍页,除留一份在所有合作项目被查外,各投资人自持壹份,经全体股东签名签名(按手印)后生效,至所有合作项目破产、解散或个人退股失效,其他未尽事宜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并签字后生效。如有争议,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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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