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吴某是做工程的,因资金周转的需要,于2013年9月17日至2015年4月19日期间,先后3次从林某处借款共计19万元,还从林某的朋友大兵、大辉处借款8万元。
但吴某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林某等三人曾多次要求吴某及时偿还借款,但吴某均以资金问题、缺乏偿还能力为由予以拖延,或者干脆失去联系。
经过大兵的多方寻找,终于得知吴某的住处,无奈之下,林某三人遂于2017年3月17日上午9时许,来到吴某租住的某公寓715房间索要借款,并就吴某如何想办法凑钱还债,或者修改借条(也是考虑诉讼时效的问题)的事,进行协商。
中午时分,吴某的儿子小航(已成年)打电话报警称有人“绑架”了其父亲吴某。林某等人向办案人员说明其只是追讨欠款。
下午至傍晚时分,林某三人跟随吴某先后前往了当地派出所及吴某的母亲彭某家里,就如何归还欠款一事进行协商。
但吴某始终表示无力偿还借款!

当天晚上9时许,林某、大兵、大辉三人与吴某离开了彭某家。之后林某便离开了,大兵、大辉则跟着吴某一同回到了公寓715房。
因偿还借款的事还没有得到解决,为了防止再次与吴某失去联系,大兵、大辉当天晚上以轮流看守的方式陪守着吴某。
3月18日上午,林某再次来到了715房间,继续与吴某协商偿还借款的事。但林某三人均不曾想到,吴某趁着他们不注意,于当天上午11时许,从房间的阳台跳下,当场坠楼身亡。
吴某的儿子小航、母亲彭某认为,吴某的死,就是因为林某三人的逼债行为导致,遂报警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3月19日,当地公安机关以林某、大兵、大辉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故林某三人于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3月27日,林某三人共向小航支付了5万元的安葬费,非法拘禁一案,继续侦查。

经检察机关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从该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制手段或其他方法,导致被害人无法按照其意志自主支配其活动,丧失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