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仅可认定林某等人存在跟踪索要债务的行为,但不属于非法拘禁行为,吴某也并未与外界失去联系,也无证据证明林某等人采取了暴力方式或其他手段,比如暴力胁迫、捆绑、言语威胁等,对吴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

同时,林某等人与吴某之间的借贷属于合法借贷关系,被害人吴某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故林某等人索要债务的理由是正当的。
吴某的死因系坠楼身亡,经法医学鉴定意见认为,吴某全身损伤符合高坠形成,无证据证明林某等人存在殴打或其他肢体侵害等情节。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林某三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据事发已近两年之久)
小航对该不起诉决定不服,提起了申诉。但上级检察机关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刑事责任既然构不成,那民事责任总该承担吧。小航及彭某认为,即便林某三人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采取上门逼债的方式,长时间围堵、尾随、看守吴某,逼迫其还钱,并不断对其言语刺激、威胁,最终导致吴某跳楼身亡,明显存在过错。
故要求林某、大兵、大辉三人,共同赔偿因吴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40494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兵、大辉以及林某到债务人吴某租住的715房间追索债务,在该过程中,吴某从715房间的阳台跳楼身亡。
针对该起事件,检察机关在不起诉决定书中已说明了不起诉的理由,由此可认定,林某等人在追索债务过程中,并无过失或过错。
侵权责任应当以侵权人存在过错为前提要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作为一般的侵权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一审法院认为,小航及彭某作为原告方,并无证据证实林某等人对吴某跳楼身亡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2501元,由小航、彭某承担。
小航、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

其上诉理由主要为:
1、林某三人从2017年3月16日下午就在715房间开始围堵吴某,并从次日上午9时一直持续到13时。民警介入后,对林某三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要依法维权。
但他们却仍旧不依不饶,胁迫吴某前往其母亲彭某家中筹措资金,当晚9点才从彭某家中离开。但当晚整晚,大兵、大辉以轮流看守的方式限制吴某的人身自由,并不让其睡觉。
到了3月18日上午,林某再次来到715房间,与大兵、大辉继续轮流看守,并多次要求吴某向亲属筹钱用来还债。还不断对吴某进行言语上的逼迫。
比如,“你儿子没钱还,你其他亲戚又不帮你还,你只好死了得了,你跳楼死了我的钱也就不要了”、“你不给钱,我反正跟着你,我有空跟你磨时间”等威胁言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