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吴某表明其经济状况并无力偿还债务后,林某等人便提议吴某,能否让其家人一起想想办法,帮助其减轻压力,共渡难关。因此众人才来到了彭某的住处。
吴某的母亲彭某其实还是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的。协商期间,彭某、小航表示愿意想办法筹钱帮助吴某,但需要时间。因此众人便离开了彭某的家,回到了吴某的住处715房间。
同时,吴某为林某重新更换了借条,避免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因此林某便直接离开了。大兵、大辉则继续陪着吴某。
因吴某曾说其在外还有一笔债权未收回,因此林某于次日再次回到715房间,毕竟大兵、大辉急着要钱给父亲看病,能要回一点总是好的。但整个过程中,林某等人均无任何逼迫和强制性的手段。
3、吴某跳楼的根本原因
3月17日这天,林某等人与吴某商量着如何帮着吴某追逃债权的事,以及小航、彭某筹措资金帮助吴某的情况。但小航、彭某的电话却打不通了。

因小航、彭某将吴某的电话设置为电话限入,故吴某多次拨打均无法与之取得联系。林某等人说,这才是吴某跳楼的根本原因。
林某说,其对吴某还是有一定了解的,一直在搞工程,也无不良嗜好,这些年做工程也是赚了不少钱的。而且赚来的钱,几乎都花在了儿子小航身上。
林某这么说也是有根据的,小航1992年出生,吴某坠楼时也就25岁,并无丰厚的收入来源。但在其名下,有两套高档小区的房产,两辆豪车,这些都是吴某给他的。
可以说吴某把赚来的钱都花在了小航身上。但如今吴某资金周转出了问题,还不上林某等人的钱了,吴某也是寄希望于小航能够帮忙筹措些钱,帮助其渡过难关。
但3月17日这天,明明承诺会帮忙筹钱还债的,却将吴某的电话设置限入,这让吴某感到十分绝望。
大兵也称,吴某跳楼前曾对着自己反复唠叨着:“没有一点亲情,没有一点亲情了......”,心里对亲情的绝望可想而知。但没想到他会跳楼自杀。

4、关键证据
林某等人还说,小航、彭某诉称的部分经过均系其主观推测,并无真凭实据。但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已经足以认定,林某等人对吴某的坠亡并无过失或过错。
而且为了证明吴某是基于对亲情的失望,而走投无路选择跳楼,林某还出示了吴某死前发给自己的一条短信,“兄弟,愧对你了…走投无路…被逼无奈”。
据此,林某等人认为,在向吴某追索债务期间,未使用非法拘禁手段,也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辱骂行为,吴某的死,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是小航、彭某的做法令其感到绝望所致,与林某等人的追债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并承担责任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二是存在损害事实;三是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