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50108135
欢迎拨打服务热线,让我们来为您服务
吴老师股票投资理财
标题摘要内容
成为一位成功的股票投资人,你必须做到下述三点:第一,获得炒股的基本知识;第二,制定切实可行的炒股计划;第三,严格按照这个计划实行~

2017年债主上门讨债, 致男子跳楼自杀, 家属索赔90余万被法院驳回

www.gphztz.com | 作者:吴老师15050108135 | 发布时间: 2022-11-13 | 77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具体到本案,林某等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应结合其是否满足了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


林某等人的追债行为,系因吴某长期拖欠债务,存在恶意逃债的行为所引起,因此林某等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吴某偿还所欠债务。主张权利的方式,并不限于通过诉讼。

其上门讨债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在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中已有阐述,且在讨债过程中,民警也曾介入此事,并未认定其债务的非法以及行为的不当。

从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也能看出,吴某与林某等人在接受民警调查期间,也未表示林某等人对其实施过任何过激的行为。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林某等人因其存在违法行为而导致吴某的死亡,亦不能证明吴某的死亡与林某等人的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吴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其死亡的根本原因系跳楼自杀,在任何情况下,采用自杀方式来结束生命的行为是不理智的,吴某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行承担责任。


鉴于林某等人长时间留守在吴某家中索要债务,的确给吴某造成了一定的心理负担,故基于人道主义,酌定认定由林某等人共同向小航、彭某补偿50000元。

基于林某等人在案发后,已向其支付了50000余元,故在本案中不再另行支付。

据此,小航、彭某要求林某等人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证据予以证实,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来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当事人系化名)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或观点,欢迎留言讨论、交流!


相关信息资讯
更多

吴老师专线
15050108135

手机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