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人”是否为“内幕知情人”?权威部门认定破解身份难题
张某的身份很快被警方查明,他原是成都体育学院教师,上世纪90年代下海从事证券业务并参与上市公司并购业务,“像‘串串’一样撮合‘卖壳’和‘买壳’公司,然后收取佣金”。“串串”撮合公司重组,其行为本身并不犯法,但利用手中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就违法。
何一川介绍,“串串”从不同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手上获知企业上市要“买壳”“卖壳”的意愿,从中牵线搭桥。但按照行业规矩,“串串”在信息传递中,保荐代表人透露给他们的只有公司市值、股价等基础信息,不会透露公司的名字。一旦“卖壳”和“买壳”的保荐代表人碰上头后,中间人就自动退出。
为调查取证,警方封存了双方企业保荐代表人的电脑,但扫描后,警方并未在双方与张某的往来邮件中发现山东这家上市公司名字。而且进一步调查中,令警方纳闷的是,在股票停牌前,张某已将股票全部抛出,为此还亏了两万余元。
更为棘手的是,当时,检察院对张某“内幕知情人”的身份并不认同。
“由于是全国第一例,没有现成判例,检察院对张某泄露的信息是否会对公司重组造成重大利好的认定非常审慎,最后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专门将此情形提请中国证监会作出认定。”何一川介绍,2015年2月,中国证监会做出张某属于内幕敏感人,并在内幕敏感期购买了股票的认定。
基于该认定,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拘传周某到案接受询问;对张某及10个关联账户上600万元资金进行冻结,对周某3个账户上2000余万元资金进行冻结。
2015年3月,经省检察院批准,公安机关正式对张某执行逮捕。
悬疑三:
嫌疑人如何掌握内幕信息?找人通过技术分析锁定目标
张某熟悉证券市场法规,刚开始,他拒不承认自己为内幕知情人,并表示“自己买卖这只股票是长期关注的原因”。民警清楚,不找到铁的证据,很难攻破其心理防线。
通过张某的银行汇款记录,民警发现有两笔可疑款项汇往了乐山。通过查询两名收款人信息,民警发现这两人的股票账户也大量买进了山东这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分别获利93万元与104万元。
为了弄清两人与张某的关系,民警赶往乐山。
原来这两人都是乐山长期炒股的散户,有闲钱但缺乏炒股经验。两人在乐山一次股票讲座上认识了当时从成都来的授课老师张某。2014年5月张某与他们约定,代管他们的账户,赚了钱平分,亏了钱算张某的,此前查到的可疑资金就是张某打来的诚意金。双方搭成协议的时间节点,正是山东上市公司宣布重组停牌前夕。
在张某家中,民警发现了一张100万元的打款凭证,凭证的名字为商某。民警循线找到商某发现,张某为逃避打击,专门构建了一个走账通道——张某利用商某及其家人的身份证办理了银行卡,将获利的资金从乐山直接转到商某的银行卡,再转账至商某家人名下,张某最后分次提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