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证据面前,张某最终承认自己的确在双方信息传递中“多留了一个心眼”。正是这个“心眼”,让他走上了犯罪道路。
原来,张某掌握了的“卖壳”公司的总市值、总股本、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市交易所等重要指标信息,然后他将这些指标信息发给一个熟悉电脑的朋友,朋友通过筛选、比对,最终确定了这家公司,然后通过各种方式疯狂购入。
张某作为内幕知情人在信息尚未公开及内幕敏感期内买卖该证券,获取巨额非法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内幕交易罪,目前该案已经宣判,张某已依法获刑。
但让何一川遗憾的是,由于周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幕交易人”,尚不在打击范围之内而至今逍遥法外。何一川建议,相关法律应该尽快完善,堵住这些制度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