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再来研究一下证券法的详细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由此可以看出,冯小树先后以岳母、配偶之妹的名义入股拟上市公司,这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冯小树身为证券相关工作人员,不仅自己不能直接持有、买卖股票,化名、借他人名义也不可以,同时也不可以接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公司高管、大股东能随意买卖股票吗?
作为上市公司的高管以及大股东,他们的股票买卖情况,对上市公司股价等都会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对他们的股票买卖行为也有一定的限制。
按照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负有责任的董事是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哪些人?
证券法明确提出,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那么哪些人算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呢?
首先,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些都被定义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不仅如此,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算。另外,即使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但是如果你的工作岗位或职务是可以获取相关内幕信息的,那么你也算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此外,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或者由于职责所在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人员,股票发行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这些都算是内幕知情人。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如果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