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对实行托管的股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或各证券公司均可办理冻结,但需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冻结未在证券公司托管或证券公司自营的股票,则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送达执行裁定。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冻结的,冻结效力在当日收市15点完成清算交收后方能生效,之前仍然可交易。
通过各证券公司冻结股票的,冻结效力即刻生效。
同一笔股票,不同法院同时分别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冻结,以证券公司办理的为先。
(02)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冻结股票时,应参照大理寺《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执行。
第一,严禁超标的冻结。
股票价值原则上参照冻结前一交易回收盘价的60%确定。
股票冻结后,其价值有重大变化的,经申请,法院可追加冻结或解除部分冻结。
第二,可售性冻结。
被保全人有权申请将冻结措施变更为可售性冻结,但应提前将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冻结。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通过二级市场交易方式自行变卖股票清偿债务的,法院应要求其在10个交易日内变卖完毕。
第三,已质押股票的冻结。
如股票存在其他质押权,应先扣除质押担保的债权数额,再确定冻结的股票量。
(03)
就已冻结的股票,权利人转移、设定权利负担、延长限售期限、延长锁定期限或增加限售条件等行为,不得对抗法院执行。
(04)
无限售流通股,变价方式如下:
——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为5%及以上,或股票长期停牌6个月以上,可网络司法拍卖。
——数量占总股本比例为5%以下,符合大宗交易条件的。
可指令证券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卖出,不符合的,可指令证券公司在30个交易日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
变价前,应先冻结开立的资金账户,并通知证券公司将股票的冻结调整为可售冻结。
不能通过被执行人证券账户进行变价的,可将拟变价股票强制划拨至申请人或其指定的证券账户,采取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变价,并应控制变价所得价款。
(05)
限售流通股是指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的股票。
董监高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股总数的25%;
所持股份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这些股票冻结时应以该可用额度为限。
(06)
无限售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均可司法拍卖,拍卖参考价确定方式如下:
第一,限售流通股依次由当事人议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
第二,无限售流通股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有三种方式:
以拍卖日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