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115万赔偿款是我死去侄子的,凭什么判给村委会。”河南商丘,两叔叔争夺去世侄子的百万赔偿款,结果两人都没有拿到钱,法院判决侄子的115万元赔偿款由村委会管理支配。
2021年12月,40岁男子的赵某在河北打工时发生意外,从高空跌落不幸身亡,他叔叔赵学申带着家人赶到河北与雇佣单位签署了赔偿协议,共计赔偿赵某115万元。
然而赵某父母早已去世,他也是独身一人无妻无子女,也就意味着这笔钱没有亲属可以继承。于是叔叔赵学申打算将这笔钱平均分为三份,每份37.5万元,其中两份给自己的两个儿子,一份给弟弟赵东(化名)的儿子。
可弟弟赵东不同意这个分配方案,他要求拿走45万元,赵学申却不同意给他这么多,为此两兄弟要求村委会协调解决此事。
村委会了解到根据法律规定这两兄弟都无权接收侄子这笔赔偿金,这笔钱应当由村委会负责管理。于是村委会向拓城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该笔赔偿金作为公共事业款项由村委管理。
叔叔赵学申认为:
侄子赵某年幼时就跟着他和父母一起生活,他母亲一直照顾赵某的衣食住行。家里的开支基本都是靠他打工务农赚来的钱,侄子赵某读书的学费也是他给出的,是他将侄子抚养长大的,他有权继承这笔赔偿款。
叔叔赵东认为:
侄子赵某日常都是由他母亲抚养,偶尔生病的确是哥哥赵学申照顾,但这些钱他和去世大哥的土地都给了赵学申种植。这么多年没有分给过一粒粮食,还曾卖过他的树。哥哥赵学申应当补偿他。
法院认为:
1、赔偿款115万元是对死者家属的补偿,不属于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2、赵学申确实曾经帮助母亲抚养过年幼侄子,但其母亲才是主要的扶养人,赵学申和侄子之间并没有形成收养关系,因此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
3、《民法典》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4月28日拓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赵某死亡赔偿金115万元由村委会代为管理。
5月10号,有媒体记者联系村委会,村委会称拿到钱之后会再分配给死者的叔叔。
评析:
1、所谓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是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存在就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死后对其家属的经济补偿,它是归死者家属所有,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2、本案赵某没有法定继承人,也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根据《民法典》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权分为两个系列,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遗产。
从此条规定来看,以上人员才算得上死者亲属。既然赵某没有亲属,那这笔死亡赔偿金赔偿的对象自然也不存在了,但是毕竟雇佣单位已经作出了赔偿,自然应当有人来管理这笔钱,由此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判决由村委会代为管理。
3、赵某的叔叔对侄子赵某多多少少尽过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其两个叔叔应当分得适当的遗产,并不是一分钱都不能分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