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我是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现在公司回购我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转让个税的风险?
答复
是的,公司回购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属于67号公告中规定的股权转让的情形。
若是公司回购价格明显偏低有无正当理由的,存在被税务局按照净资产核定法重新核定卖价缴纳个税的涉税风险。
提醒
提醒一:
公司回购股权是从公司的角度来说的,如果从公司股东的角度描述则称之为撤资。
提醒二:
公司回购,对自然人而言,也是自然人股东撤回投资退出公司的行为,即撤资行为,因此个人所得税上也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提醒三:
公司回购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应当适用67号公告按股权转让行为缴纳个税。
提醒四:
对于自然人股东来讲,公司回购你的股权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减资对价的合理性,否则面临个税的风险。
参考
参考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参考三:
1、《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所列的股权回购情形有三种: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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