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完善科创板交易制度,提升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增强市场韧性,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以下简称《做市规定》)。
2022年1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证监会就《做市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总的看,各方支持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对《做市规定》的主要内容认可度较高,同时也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经认真研究,证监会对其中的合理意见予以吸收采纳。
《做市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与程序、内部管控、风险监测监控、监管执法等方面的内容。规则发布后,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要求向证监会申请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
下一步,证监会将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配套业务细则,做好风险监测与日常监管,稳妥推进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2〕32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5月12日
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科创板股票做市业务,完善科创板交易制度,促进科创板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试点规定。
第二条 本试点规定所称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法》、本试点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科创板股票或存托凭证提供双边报价等行为。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可以试点从事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
(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三)最近3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
(四)最近18个月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2标准;
(五)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
(六)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充足的专业人员,公司分管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等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七)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准备充分,技术系统具备开展业务条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评估测试;
(八)公司最近1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公司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信息安全事件;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业务资格的,可以在其他交易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申请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决议文件;
(三)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3文本,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设置、人员配备、系统建设、风控措施、业务准备等内容;
(四)负责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和业务人员基本情况,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相关文件,业务人员名单、履历;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技术系统测试报告;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试点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依法合规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履行为科创板股票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义务。 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可使用自有股票、从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入的股票或其他有权处分的股票。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报价决策与授权机制、操作流程,完善风险监测指标,做好业务风险防控,确保做市交易业务规范有序开展。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业务隔离制度,确保科创4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与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信息的不当流动和滥用,严格防范利益冲突。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异常交易监控机制,制定完善成交金额占比控制、反向交易金额占比和撤单占比监控、委托价格限制、股价异常波动处理等措施,防止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应当使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的专用账户,并遵守各项交易规则。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参照自营持有股票的标准,计算、填报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妥善处理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利益和市场交易秩序的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
(一)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月度报告和季度压力测试报告;
(二)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年度评估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加强做市交易业务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不得利用做市交易业务进行内幕交5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廉洁从业管理机制,完善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反洗钱制度,提升防范不当利益输送和反洗钱能力。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开展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对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实行自律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业务规则,规定做市商权利、义务,明确有关交易安排、交易监控以及自律管理措施。第十七条 本试点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立法说明
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科创板股票做市交易业务试点规定》(以下简称《做市规定》)。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背景 (一)在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是推进科创板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实施意见》提出,科创板将在竞价交易基础上,待条件成熟时引入做市商机制。为落实《实施意见》,深入推进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拟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
(二)通过试点方式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有利于积累经验,稳步推进。依据《证券法》第120条,证券公司从事做市交易业务,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与证券公司经纪、自营、承销与保荐等业务相比,证券公司做市交易是一项新业务,对证券公司的内控、合规和风控等要求较高。因此,初期采用试点方式在科创板引入做市商机制,允许一些公司治理规范、内控机制健全、运营稳健、抗风险能力强的证券公司开展做市交2易业务,有利于稳妥推进相关工作,防控好各类风险。在试点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评估实施效果,积极完善相关制度。
二、主要内容 《做市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包括做市商准入条件与程序、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准入条件。按照“稳妥起步、风险可控”的原则,初期参与试点证券公司除具备完善的业务方案、专业人员、技术系统等条件外,还需满足资本实力、合规风控能力方面的两项条件:一是最近12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100亿元;二是最近三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含)以上。
(二)关于准入程序。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相关做市交易业务申请材料。鉴于做市交易业务专业性强,对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要求较高,《做市规定》明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证券公司技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业务条件进行评估测试。通过评估测试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由中国证监会核准业务资格。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取得业务资格的,可以在其他交易所按照规定开展证券做市交易业务。
(三)关于内部管控要求。为防范做市交易业务与经纪、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的潜在利益冲突,《做市规定》对试点证券公司提出了严格要求。一是完善业务隔离制度,防止敏感信息不当流动,严防利益冲突;二是建立健全做市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决策流程、制衡机制,确保业务规范有序开展;三是3加强做市交易业务管理,健全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和反洗钱要求,防止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风险监测监控要求。为推动做市交易试点规范、稳妥起步,发挥提升市场流动性、增强市场韧性的积极作用,《做市规定》要求试点证券公司:一是将做市交易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风险监测指标,做好业务风险防控;二是建立健全异常交易监控机制,报备专用账户、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全方位监控,防止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三是参照自营持有股票标准计算和填报风控指标,原则上科创板做市持股不超过5%,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具体业务规则中明确;四是处理好突发事件,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五)关于监管执法。《做市规定》明确,证券公司在做市交易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并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业务规则,依法对做市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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