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百余位在北京望京地区租房的租客遭遇“二房东”跑路事件,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据悉,这位跑路的“二房东”精心“布局”超过三年,他从中介和房东手里把房子收过来,以低于市场价20%的价格租给客户,采取“收租户年付租金,月付给中介”的方式,套取资金后“人间蒸发”。一些租户甚至被骗走十几万元的租金。
近年来,租房市场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二房东”。经常租房的人们可能会发现一个现象,不论是网络上发的帖子,还是个别中介公司所提供的租赁房源,承租人最终成交签署合同时都已经很难与原房屋业主打交道了,越来越多的“二房东”替代了“原房主”的位置。
“二房东”是一个什么样的群体?
他们是通过哪些套路让租客“入坑”的?
租客能向“二房东”租房吗?
毕业季将至
毕业生们租房需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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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是一个什么样的群体?
“二房东”是指从原房东手里租下整套房子,然后再整体或分房转租给他人,从中获利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6、718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若第三人毁坏了物品,承租人要赔偿。虽然“二房东”是中间商赚差价,但由于普遍存在,弥补了房产租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所以民法典也给了“二房东”一个明确的身份,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租,6个月内没有提出异议的,那也就视为出租人同意承租人的转租行为。
尽管“二房东”给租客找房提供了一些便利,但也有一些“二房东”损害了租客的利益。
“二房东”租房可能存在陷阱
陷阱一
“一二房东”合同终止“埋雷”
厦门市同安区某茶叶加工工厂将位于某村的厂房租赁给韩某和黄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该厂房以包租的方式,由韩某自行管理,并允许韩某在未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分割出租。2018年7月2日,某公司向韩某承租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某路90-92-94-96-98-100-102-104房屋,共874平方米,租期为2018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为止,并约定某公司转租应经过韩某书面同意。
2019年6月21日,某公司与许某签订《商户联营合同》一份,约定某公司将址于厦门市同安区某路102号农贸市场第一层、面积为15平方米的铺位租赁给许某使用,租赁期限2023年11月9日。2020年3月25日,韩某与某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终止协议书》,双方约定自愿解除于2018年7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5月6日,韩某向许某发送《腾房通知函》,但许某收到该《腾房通知函》后拒绝搬离。
法院认为,韩某和某康公司的合同解除,许某应将店面恢复原状、腾空并交还原告韩某,并支付自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腾空之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