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早有先例
事实上,早在2020年疫情发生之初,保险业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
中国银保监会财险部曾于2020年2月10日向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车险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其中一项建议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倡导财险业全力配合湖北省机动车停驶政策,在疫情防控期内,可考虑将2020年1月23日以后湖北地区各财产保险机构有效的交强险和商车险保单的保障期限暂时自动延长一个月或适当时间,同时制订好有关操作细则。”
当年3月4日,湖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疫情防控期间湖北地区车辆保险期限自动延长的实施细则》,对湖北省部分车辆保险期限给予延长。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对2020年1月23日至疫情防控结束前有效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车险保单的保险期限进行延长。
以湖北地区车险保费测算,银保监会表示,湖北地区保险公司将2020年1月23日起所有有效车险保单的保障期限适当顺延,按1.5-2个月的顺延期限估算,减少车险保费支出约37亿-50亿元。
“客户的心情能够理解,但保险公司作为商业主体,没办法单方面修改合同。”一位财险公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表示,2020年武汉发生疫情时,监管机构要求所有保单延期一个月,这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意见。
北方某市一家财险公司支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车险费改后,保费已经非常低了,现在保险公司本身成本很高,9成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在亏损状态,客户这两个月不用车,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能只是减轻一点成本压力。
不过,她也提到,其所在保险公司规定,客户脱保只要不超过一到三个月,对下一年投保基本上没有影响,因此有些客户暂时不用车了,就会选择先脱保。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在接受中新经纬采访时表示,保险的定价与风险要匹配,最近很多人呆在家中,也并不开车,这种情况下风险也会大幅下降,赔付也会减少,因此保险的定价基础发生了一些改变,这显然有利于保险公司。所以从消费者利益考虑,应该从定价合理性角度返还部分保费或对下一期保费优惠,是比较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