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府:
知府一人,正五品下;通判一人,从五品下属官:判官一人,正七品下;录事参军一人,正八品下;参军六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从八品下;巡检一人,正九品上;
注:知府掌一府兵民之政,通判佐贰,判官裨赞;录事参军掌府院庶务,纠诸曹稽违并总理六房案牍。六房参军、巡检职如京府。
四、 州:
知州一人,正六品上下;通判一人,从六品上下属官:判官一人,从七品上下;录事参军一人,从八品上下;参军三至六人,分吏、户、礼、兵、刑、工六房,正九品上下;巡检一人,正从九品上下;
注:1、宋制依户籍分雄、望、紧、上、中、中下、下七等,改制后将合为三等,即州分上(雄、望、紧)中(上、中)下(中下、下)三等,而又以地位之高低分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州五格,此保留不动。上所列上下阶者,上州为上阶,余皆为下阶;而巡检,上州为正九品下,余于从九品上。
2、 州设各职所掌均类府各职,惟上州六房备而中下州并合吏兵刑三房;而下州判官、录事参军只设其一;
3、 宋制神宗始,各府州设教授以管学校事务,余以其事付礼房参军,又宋制专设监当管以管税收、库藏、杂作等事,今以该事分理各房参军。
五、 军:
知军一人,正六品下;通判一人,从六品下;
属官:判官一人,从七品下(录事参军一人,从八品下);参军三人,分户、礼、工三房,正九品下;巡检一人,从九品上;
军:军使一人,正七品上;通判一人,从七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