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法院驳回买家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网购时仅凭图片和文字展示,不容易判断商品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于是法律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利,即消费者在对网购的商品不满意时,可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是“无理由”不代表“无限制”“无条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是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前提。
本案中,为婚礼装饰购买花瓶并装水、插花的情形,并非“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已经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的需要,按照一般公众认知,商品价值已明显贬损,进而影响二次销售,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
“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相关的法律知识
1. 七天从哪天开始起算?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日内无理由退货,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2.“无理由退货”需具备哪些条件?
消费者需要明确的是,“无理由”并不等于“无条件”。这些条件,您可得看准了!
条件一:网购商品的目的需为生活消费
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退货。
条件二:商品也有“绝对不适用”和“相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
“绝对不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您所购商品不得是下列商品:
1. 消费者定作的;(例如,商家按照你的要求,为你的男/女朋友专属定制的情人节礼物,此类商品很难再出售给他人)
2. 鲜活易腐的;(例如,端午佳节网购的新鲜粽子,就属于“鲜活易腐”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
3.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 交付的报纸、期刊。
对于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商品销售者也负有特定义务。对于上述四类商品,商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进行明确标注。
“相对不适用”
消费者要注意的是,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对于以下三类商品,如果在购买时经过了您的确认,就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1.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2. 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3. 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对于上述三类产品,商家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商家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