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三: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也就是说,在商品完好的前提下,商家不能以“已拆封”“已试用”为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请求。另外,如果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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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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