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了解到,电信网络诈骗的背后往往是互联网时代突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一些数据泄露事件、“内鬼”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事件时有发生,继而导致电信网络诈骗日益猖獗。请问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人民法院开展了哪些工作?接下来还有何部署?
答:在信息化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多发,社会广泛关注。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作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上游犯罪及周边黑灰产业,为诈骗犯罪分子实施精准诈骗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催化剂和助推器。
一直以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深入研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完善法律规范,明确法律依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等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特别是加大对行业“内鬼”的惩治力度,明确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入罪的数量、数额标准减半计算。刚才提到的《意见一》《意见二》,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问题也作出相关规定。如《意见一》规定,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法数罪并罚;《意见二》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具有信息发布、即时通讯、支付结算等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坚持依法惩处,彰显刑罚功能。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抓好案件审判工作,依法惩治各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2017年至2022年6月,全国法院审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1.5万余件,3.1万余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山东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杜天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杜天禹非法获取并为陈文辉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当年参加高考的女学生徐玉玉的相关个人信息,陈文辉等人骗取徐玉玉家人多方筹措的学费,致徐玉玉极端悲愤之下猝死。杜天禹被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直接实施诈骗的主犯陈文辉被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