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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炒股约定保底条款应为无效

www.gphztz.com | 作者:吴老师15050108135 | 发布时间: 2022-10-15 | 543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运生与严晓萍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属于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委托理财协议》中关于严晓萍(委托方) 资金发生亏损由范运生(受托方) 负全责的约定,系保底条款,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稳定以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应属无效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范运生既然在《委托理财协议》中享有利益分配的权利,也应当对委托炒股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根据《委托理财协议》中关于对委托炒股所取得的纯利润由严晓萍与范运生按6:4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的约定,结合双方认可的“由于股市持续低迷和受托方操作失误,造成资金缩水”的基本事实,双方对亏损金额的承担比例可酌情确定为5:5,即双方各承担50%。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范运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严晓萍16 854元。二、驳回严晓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严晓萍不服原审判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范运生支付严晓萍33 708元亏损资金。理由为:一、严晓萍与范运生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原审在《委托理财协议》有效的前提下,认定协议中关于委托方资金发生亏损由受托方负全责的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二、原审忽略了2004年8月27日双方第二份《协议》的约定,在该份协议中范运生承认其“操作失误”,造成严晓萍资金缩水,并表示“今后经有效操盘,负责恢复严晓萍5月27日5. 38万元委托金额。”故范运生仍应依本条规定赔偿严晓萍33 708元。

范运生二审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范运生、严晓萍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系合伙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该委托理财其实质是一种委托投资行为,而投资的本质特征必然存在一定风险,作为实际的投资者,如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由于《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的委托方资金发生亏损由受托方将亏损金额补足原委托金额的约定,规避和转嫁了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交易的原则; 违背了合同法基本的等价有偿和公平的原则,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违背了合伙中“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故《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应为无效。当然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合同中其他条款的效力。对于2004年8月27日严晓萍与范运生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可以视作是受托方对履行《委托理财协议》所作的承诺,但该承诺的内容与《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条款系同一性质,由于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故该承诺的内容亦是无效的。严晓萍以此为据要求范运生赔偿其全部损失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双方应分担因履行委托理财协议而产生的损失。根据《委托理财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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