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信息纰漏及监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章共分7节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节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第三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五节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六节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七节 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其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传输
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现实中证券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对称问题是指,信息没有完全公开,导致有的投资者利用有的人不知道的信息,从而获得一些超额的收益。
(四)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披露,会导致信息滥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 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 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 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 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5. 公开披露原则
公开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二)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2. 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 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发售机构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一)基金募集信息的披露
分为首次募集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的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披露。
五、XBRL 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一)简介
XBRL (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是XML (可扩展的标记语言,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于财务报告信息交换的一种应用,是目前应用于非结构化信息处理尤其是财务信息处理的最新标准和技术。
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二)意义
有利于促进信息披露的规范化、透明化和电子化,提高信息在编报、传送和使用的效率和质量。
(三)概况
我国上市公司自2003年底开始尝试使用,基金从2008年开始信息披露的XBRL 工作。
第二节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于2004 年7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分为3类: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信息披露XBRL 模版和相关标引规范(Taxonomy )。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
第三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第二: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
第三: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在公告的15 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日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第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六: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的60日内。每季度结束的15日内。
第七: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人有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就在2 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对于上市交易基金的临时报告,一般需在披露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八: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九: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第二:对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第三: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 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 日内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他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义务。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 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如果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在基金募集信息披露中,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托管协议是三大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投资者缴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
(一)基金合同的主要披露事项
1. 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 基金运作方式。
4.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 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 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 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 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 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 争议解决方式。
(二)基金合同所包含的重要信息
1. 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信息
2. 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包括基金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等方面的信息。
(1)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3)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二、基金募集说明书
编制原则是基金管理人应将所有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
(一)招募说明书的主要披露事项
1. 招募说明书摘要。
2.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4. 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5. 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6.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场所、时间、程序、数额与价格,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巨额赎回的安排等。
7. 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投资限制。
8. 基金资产的估值。
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基金运作费用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
10. 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11.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12. 风险警示内容。
13.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招募说明书包含的重要信息
2. 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和方式。
3. 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约定,特别是买卖基金费用的相关条款。
4. 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等。这是招募说明书中最为重要的信息。
5.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6. 基金风险提示。
7. 招募说明书摘要。该部分出现在每6个月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主要包括基金投资基本要素、投资组合报告、基金业绩和费用概览、招募说明书更新说明等内容。
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包含两类重要信息:
1.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
2. 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五节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一、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净值公告主要包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等信息。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在披露净值公告的频率上有所不同。封闭式基金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对开放式基金来说,在其放开申购、赎回前,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则会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三、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与年度报告相比,半年度报告披露的特点:
1. 半年度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
2. 半年度报告只需披露当期数据和指标;而年度报告应提供最近3 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 半年度报告披露净值增长率列表的时间段与年度报告有所不同。半年度报告无须披露近5年每年的净值增长率,也无须披露近3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4. 半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无需披露内部监察报告。
5. 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新的信息,并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
6. 重大事件揭示中,半年度报告只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需披露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及事务所已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等。
7. 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财务报表附注无需对重要的报表项目进行说明;而年度报告摘要的报表附注在说明报表项目部分时,则因审计意见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四、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年度报告是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中信息量最大的文件。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一)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中的责任
管理人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者和披露义务人。
基金年度报告应经2/3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托管人职责相关的披露责任,包括负责复核年报、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并出具托管人报告等。
(二)正文与摘要的披露
(三)关于年度报告中的“重要提示”
1. 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披露责任。
2. 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原则。
3. 投资风险提示。
4. 年度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提示。
(四)基金财务指标的披露
净值增长指标是目前较为合理的评价基金业绩表现的指标。
(五)基金净值表现的披露
基金资产净值信息是基金资产运作成果的集中体现。
目前,法规要求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中以图表形式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表1 基金净值表披露要求
(六)管理人报告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就报告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等事项向投资者进行的汇报。
(七)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1. 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
2. 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基金财务报表附注主要是对报表内未提供的或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应披露以下信息: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5 名债券明细、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等。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重大变动的披露内容包括: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的股票明细;对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20名的股票价值低于2%的,应披露至少前20名的股票明细;整个报告期内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披露该信息的意义主要在于反映金交易量较大的股票信息。
(九)基金持有人信息的披露
基金年度报告披露的持有人信息主要有:
1. 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2. 持有人结构,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3. 持有人户数、户均持有基金份额。
披露上市基金前10名持有人信息有助于防范上市基金的价格操纵和市场欺诈等行为的发生。
(十)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的披露
法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
五、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基金品种主要有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第六节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一、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
各国信息披露所采用的“重大性”概念有两种标准:
(一)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
(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
按照前一种标准,如果可以合理地预期某种信息将会对理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及时予以披露。按照后一种标准,如果相关信息足以导致或可能导致证券价值或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则该信息为重大信息,应予披露。
我国的情况是结合这两种。
二、基金临时报告
对于重大性的界定,我国基金信息披露法规采用较为灵活的标准,即“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或者“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
三、基金澄清公告
由于上市交易基金的市场价格等事项可能受到谣言、猜测和投机等因素的影响,为防止投资者误将这些因素视为重大信息,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有义务发布公告对这些谣言或猜测进行澄清。具体地,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或者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产生误导性影响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第七节 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一、货币市场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主要指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于货币市场基金每日分配收益,其净值保持在1元不变,因此,货币市场基金没有必要像其他类型基金那样定期披露基金份额净值信息,而是披露收益公告。
按照披露时间段的不同,收益公告可分为三类,即封闭期的收益公告、开放日的收益公告和节假日的收益公告。
1. 封闭期的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披露截至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
2. 开放日的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应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 节假日的收益公告
货币市场基金放开申购赎回后,在遇到法定节假日时,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偏离度信息的披露
目前货币市场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估值。
影子定价就是指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1. 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
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 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
2. 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重大案件揭示中披露偏离度信息
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基金管理人将披露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信息。
3. 在投资组合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
在投资组合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应披露报告期内偏离度绝对值在0.25%~0.5%间的次数,偏离度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偏离度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等信息。
二、QDII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及币种选择
QDII 基金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
(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 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信息。
2. 投资交易信息。
3. 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信息,包括境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的定义、特征及可能发生的后果。
(三)净值信息的披露要求
QDII 基金应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净值信息,如投资衍生品,应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净值。QDII 基金的净值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定期报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 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2. 境外证券投资信息。3. 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
(五)临时公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当QDII 基金变更境外托管人、变更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变动、出现境外涉及诉讼等重大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披露临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书中予以说明。
三、ETF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信息披露
1. 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需明确基金份额的各种认购、申购、赎回方式,以及对价种类。
2. 基金上市后,需按交易所要求,在每日开市前披露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当日不得修改),在交易时间内即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
(1)在每日开市前,基金管理人需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ETF 的申购、赎回清单,并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
(2)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除了按规定于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披露外,也将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行情发布系统于次一交易日揭示。
(3)在交易时间内,证券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方式、申购和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等信息,实时计算并公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对ETF 的定期报告,无特别的披露事项。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第二节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第三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五节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六节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七节 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第五节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基金监管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含义与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是指监管部门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基金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的监督与管理。
基金监管对于维护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提高证券市场效率、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均具有重大意义,是证券市场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监管体系由监管目标、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手段等组成。
二、基金监管的目标
基金监管的目标是一切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
证券监管的目标主要有三个: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风险。这三个目标同样适用于基金监管。 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包括: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基金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投资者是市场的支撑者,保护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是我国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
(二)保证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三)降低系统风险
监管者应当要求基金管理机构满足资本充足率和一定的运营条件以及其他谨慎要求。
监管者应当做的是:要求投资者将承担的风险限制在能力范围之内,并且监控过度的风险行为。
(四)推动基金业的规范发展
三、基金监管的原则
(一)依法监管原则
基金监管属于行政执法活动。监管机构作为执法机关,其成立由法律规定,其职权也是由法律所赋予的,因此,基金监管部门必须树立依法监管观念。
(二)“三公”原则
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之一,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基金市场。
(三)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国家对于基金市场的监管是市场的保证,而基金从业者的自律是市场基础。
(四)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基金监管应遵循连续性的原则,以避免出现大起大落的情形,影响基金业的正常发展。另一方面,在基金监管中应坚持有效监管的原则。处理好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益之间的关系,应做到市场能自身调节的,不监管;必须监管的,应当在保证监管效益的前提下做到监管成本最小。
(五)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主要是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清偿能力的监管,旨在督促基金管理公司约束其风险承担行为,避免产生因贪图高收益而过分冒险,最终导致牺牲投资者利益和系统性风险的恶果。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监管以及持续性监管过程中,都会运用审慎监管原则。
四、基金监管法规体系
基金监管的法规体系是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步形成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自律规则为补充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中国证监会是我国基金市场上的监管主体。
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我国证券业的自律组织,对基金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则对基金的上市交易、信息披露进行监管。
一、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一)基金监管部的职能及对基金市场的监管
基金监管部主要通过市场准入监管与日常持续监管两种方式实现基金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指对基金从业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核,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从源头上控制整个行业运作风险,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日常持续监管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二)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对基金的监管
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主要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并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由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组织。
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2007年更名为证券投资基金业专业委员会。同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自律管理。
(一)自律管理的方式与内容
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和业务标准,加强会员管理,大力开展基金业宣传活动,树立行业形象,正确引导社会公众对基金市场的认识;建立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全面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素质;加大研究力度,对关系基金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二)基金公司会员部的职责
基金公司会员部负责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特别会员的联络与业务交流工作 ;教育组织基金管理公司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组织拟订基金业自律规则和业务标准,并监督实施;协助基金业委员会工作;组织推动基金管理公司会员诚信建设,管理诚信信息;维护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合法利益,反映会员呼声;负责基金业务数据统计分析;组织业界专家成立基金估值工作小组,指导行业估值业务;受理基金管理公司会员的投诉,并调解其纠纷;组织基金管理公司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等。
三、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管理的法人,依法对基金上市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活动进行管理,对基金在交易所的投资交易实行监控。
(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管理
我国沪、深证券交易所均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和其他类型基金的业务指引,对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条件、上市申请、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原则和要求、上市费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二)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证券交易所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投资者买卖基金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二是对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进行监控。
第三节 基金服务机构监管
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评价机构等,都由中国证监会依法实施监管。
一、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
主要包括以下五类: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审核、基金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和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1.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审批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采取的审查方式包括:
(1)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2)采取专家评审、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3)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商业银行申请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按上述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之前,须先按照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送材料;中国银监会从商业银行总体风险监管的角度,审查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依法出具商业银行可以对外投资的监管意见。
2.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批
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应在净资产、基金管理年限与管理规模、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经验人员数量、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3. 基金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下列重大事项,需自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1)变更经营范围。
(2)变更股东、注册资本或者股东出资比例。
(3)变更名称、住所。
(4)修改章程。
4. 基金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自2008年4月起,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到香港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资产管理类相关业务。
5. 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进行监管,目的在于保证股权转让的有序进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现行法规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作出如下规定:
(1)在股权出让或受让方面,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2)在持股主体的规范方面,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该股东在10个工作日内容报告中国证监会。
(3)在具体审核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申请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可能就股权转让是否有利于公司长期稳定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征询独立董事意见,或者根据审慎鉴定原则要求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就有关事项做出承诺。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的持续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日常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基金公司的治理情况、内部控制情况。
1. 公司治理监管
(1)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股权比例方面。监管法规要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作为主要股东; 一家机构或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股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及权益,与其他股东不得同属一实际控制人; 限制各类股东的持股比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上限为49%等。
(2)在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方面,监管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经理层的职责权限明确,即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第一,明确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建立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业务与信息隔离制度。
第二,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第三,董事应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素质、能力和时间,应关注公司经营状况,对监督公司合规运作负有勤勉尽责义务;董事长应注重公司的发展目标、长远规划,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以及为股东提供融资或担保等不当要求应予以制止。
第四,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在审议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等事项时,是否经2/3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第五,明确规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的职权、人员组成、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事项。
第六,明确经理层的职权。
第七,建立健全督察长制度 。督察长应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察稽核。
第八,建立有效制度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
2. 内部控制监管
目前,法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每年聘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及基金主要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进行核查,出具年度评价报告中国证监会。
3. 经营运作
中国证监会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中,密切关注公司本身的日常经营运作及风险状况。中国证监会从2006年开始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按现行法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风险准备金:用于赔偿因公司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技术故障、操作失误等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
(三)日常监督的主要方式与处罚措施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的主要方式包括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1. 非现场检查主要以审阅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材料的方式进行。
2. 现场检查主要是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确定检查的对象、内容和频率。
对违规或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将依法责令整改,暂停业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基金管理公司整改结束,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整改报告,中国证监会将对其进行检查验收。
二、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
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也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申请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须在资产质量、人员配备、办公硬件及系统软件、风险控制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商业银行就可以承接基金的托管业务。同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只有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可以承接QDII 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
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有17家银行。
(二)日常监管
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主要包括:
(1)在监督基金投资运作中。
(2)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
(3)在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时。
(4)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
2. 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一样,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审阅托管银行定期报送的报告以及对托管银行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实现对托管银行的日常监管。
三、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机构拟开办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首先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和批准,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
(二)基金登记机构准入监管
由于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进行竞价交易,因此其登记业务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由中国结算公司办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从开放式基金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具备办理开放式基金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是目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采用的模式。基金管理公司的该项业务资格无须另外批准。
(三)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监管
1.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2. 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并实施检查。
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
1. 募集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审查。中国证监会对报送的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和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必要文件是否齐备进行审查。
2. 募集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 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否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
2. 拟募集的基金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最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简化产品审核程序,实施分类审核制度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不断优化产品审核工作。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权益类产品与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本基金)、境内产品与境外产品(QDII 基金)、公募产品与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创新产品与成熟产品的分类,同时申报不同类型基金产品的发行申请。
(四)办理基金备案
获准发售基金份额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的募集期限发售基金份额。当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设立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请获批QDII 业务资格后,就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QDII 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募集申请程序与普通基金基本相同。另外,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QDII 基金的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关注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
如果想进行代销,必须签订代销合同。
未经签订书面代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 适用性原则
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最后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 宣传资料是否合规
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对于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法规规定,销售机构应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以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监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4. 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
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10年3月15日实施。按该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自主选择对1周、1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另外,为了防止利益冲突,鼓励持续营销,该规定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而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依据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5. 规范基金评价业务,引导长期投资理念。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禁止行为,包括:
(1)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2)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3)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4)对基金(货币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5)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6)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
(7)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8)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9)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1. 通过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销售活动。
2. 对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应用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3. 宣传推介材料的报备监管。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
目前对基金信息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
从职责划分看,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起草修订基金信息披露规范,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中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对存续期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各地方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等。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在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沪、深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 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主要是依法监管
2.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3. 基金存续期信息披露监管
4. 信息披露违规处罚
主要有: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或罚款,追究刑事责任。
四、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一)对投资组合遵规守信情况的监管
1. 投资范围的规定:
(1)股票基金:60%投资股票;债券基金:80%投资债券。
(2)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债、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国内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3)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不得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封闭式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锁定期不得超过封闭式基金的剩余存续期。
(4)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2. 基金投资比例的规定
(1)如果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80%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第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第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能够超过该证券的10%;第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第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第五,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一二项目规定的比例限制。
(3)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不符合比例的,10个交易日进行调整。
(5)单只基金持有的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单只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单只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单只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3%。
(7)1家基金通过1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3. 对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交易的规定
(1)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净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2)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 投资限制方面的规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5.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4)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的净值的4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8)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
(9)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过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二)对基金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
200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008年3月,《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三)基金投资交易监管的方式及违规处罚
首先,通过托管银行实现对基金投资的监管。
其次,通过交易所实现对基金交易的实时监控。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失信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等行政监管措施,甚至采取行政处罚;给基金财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由托管银行督促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赔偿。
第五节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一、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
高管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的重要性
重要性表现在四个有利于:
第一: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发挥。
第三: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
第四: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集中与共享,为全面、科学、动态的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
通常的管理手段包括资格考试、注册制度、持续教育计划和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档案等。
1.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包括:
(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2)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3)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
(4)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5)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6)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7)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三)基金行业高级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3.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5.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6.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7.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督长的监督管理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有3年以上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或者证券、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历,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记录。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手段
1. 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2. 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法规规定,当出现以下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之一时,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中国证监会报告:
(1)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2)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3)高级管理人员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投资管理人员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4)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5)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等。
(6)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3. 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4. 暂停职务或者免除职务
四种情况:
第一: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第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遗责两次以上。
第三:擅离职守。
第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的。
第五:其他情形。
5. 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高管人员离任,相应的机构要对其进行离任审查。
6. 违法违规处理
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一)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
基金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 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 最近3年没有收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09年4月1日实施。任职前应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申请注册。
(三)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1. 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及离任管理制度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
2. 建立健全投资和研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3. 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
4. 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5. 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6. 建立健全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7. 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
相关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
8. 建立健全代理人制度。
9. 建立健全合规培训制度。
每个投资管理人员每年接受合规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10. 建立健全代行职责制度。
(五)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
1. 督察长遇到异常及时报告。按规定,投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1)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处理;
(2)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3)在其他非经营机构兼职;
(4)其他可能影响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
如基金经理有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公司应暂停或免去其基金经理职务。
2. 日常监管及违规时的处理。
(1)日常监管
(2)投资管理人员违规时的行政监管措施
《华勤技术:凭实力稳居全球平板 ODM 榜首,携手华为荣耀等共拓辉煌》
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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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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