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时,珍溪供电所职工周勇因事刚好走进刘军办公室,见到罗传坤正持刀行凶,立即提起椅子挥打,试图阻止罗传坤。罗传坤转身又去捅刺周勇,周勇用手阻挡并后退时倒地,身负重伤的刘军跑出办公室,罗传坤又追了出去。
供电所职工徐忠林这时正拿着一个塑料盒子走到一楼,听见周勇在楼上喊“杀人啦”,立即冲了上楼,见罗传坤从后用左手把刘军脖子勒住,右手持刀朝他猛刺。于是,徐忠林拿塑料盒砸向罗传坤,试图阻止其行为,罗传坤又对他乱刺,然后跑出供电所,驾车逃离。
判决书介绍,罗传坤逃跑之后,给表哥罗顺荣打电话说他“杀了珍溪供电所的所长和供电所两个人,要去公安局自首。罗传坤说是因为窃电被罚款,具体罚款金额不清楚”。村民徐兴明对法院说,罚款金额是30万(注:最终确定为12万)。
判决书称:“案发后,罗传坤拨打110电话投案,在涪陵区公安局江北派出所旧址等待民警,后被抓获”。刘军随后被送往涪陵中心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军系心脏破裂死亡。被害人周勇为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徐忠林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2021年7月15日,罗传坤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4日被逮捕。2022年6月3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对罗传坤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定其主观恶性极深,判处死刑
一审判决书载明,罗传坤承认自己窃电的行为。罗传坤称,2021年6月15日到7月6日这段时间,除了下雨天担心漏电外,其余时间他从晚上7点至次日早上7点开始窃电。理由是“养鱼没有赚到钱,他想通过窃电省一点电费”。
罗传坤说,他当时请求周勇、刘军分期缴纳违约窃电费用被拒,并认为供电所计算违约窃电费用不实,于是去车内拿出一把折叠刀,到刘军办公室再次要求分期缴纳费用,被拒后就从包里拿出折叠刀,右手持刀继续请求,仍然被拒,他就用手去按刘军的肩膀,被甩开,于是持刀刺向刘军胸部。
辩护人辩称,罗传坤窃电时间共计23天,窃电金额为1968.61元。村支书何南山称,供电所解释的处罚金额计算方式是,罚款按照所有电器24小时计算,算一年多,罚款按三倍计算。供电所要求罗传坤支付32万元罚款。后在协商中谈成16万,最终经谈成为12万。辩护人认为,这是导致该案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审法院认为,罗传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罗传坤多次通过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的方式盗窃电力,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