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用和性质 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这一制度大体上实施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 。均田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人数大大增多,保证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关于均田制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说法:①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②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随着人口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唐朝初期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废弛。君合国
personal union
两个独立的国家由一个君主进行统治的国家联合。又称人合国或身合国。两国除有一个共同的君主外,没有其他的联合关系,各有自己的政府和宪法,在国际交往中都是独立的主体。如1815~1890年荷兰与卢森堡的联合。君权神授
神化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一种政治理论。认为皇帝的权力是神给的,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皇帝代表神在人间行使权力,管理人民。据记载,在中国,夏代奴隶主已开始假借宗教迷信进行统治。《尚书·召诰》说 :“ 有夏服( 受 )天命。”这是君权神授最早的记载。殷商奴隶主贵族创造了一种“至上神”的观念,称为“帝”或“上帝”,认为它是上天和人间的最高主宰,又是商王朝的宗祖神,因此,老百姓应该服从商王的统治。西周时用“天”代替了“帝”或“上帝”,周王并被赋予了“天子”的称呼。周代的铜器“毛公鼎”铭文记载:“丕显文武,皇天宏厌厥德,配我有周,膺受天命”,明确地宣传“君权神授”的思想。君权神授的理论在汉代有了系统的发展,董仲舒提出了“天意”、“天志”的概念,并且提出了“天人相与”的理论,认为天和人间是相通的,天是有意志的,是最高的人格神,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最高主宰,天按照自己的面目创造了人,人应按天的意志来行动。从“天人相与”的神学目的论出发,董仲舒提出“君权神授”的命题。他认为皇帝是天的儿子,是奉天之命来统治人世的,人民应该绝对服从他们,凡是君主喜欢的事,老百姓应该无条件去做。君权神授的理论,强调君权的天然合理性和神圣不可侵犯性。这种理论在中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历代帝王以至造反的农民领袖,无不假托天命,自称“奉天承运”,或者说“替天行道”,把自己的活动说成是受上天的指使,从而达到神化自己及其活动的目的。君士坦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