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所购买的楼盘仅仅存在“烂尾”可能,能够测验给开发商一点时间,如果其能在短时间内筹集到资金,完结后续工程,购房者的损失便可降到最少。
(3)若是开发商由于资不抵债而破产,遭遇“烂尾”危机,则不可将房子退给房产企业。由于退房往后,购房者拿不到购房款,只能拿到收据或欠条。而购房者和房产企业之间的联系,将由生意联系变为债权债务联系。
假设房产企业较后因资不抵债,不得不宣告破产,其财物被法院拍卖,而依据破产法偿债先后的规定,消费者比一般债主更容易得到房产企业的补偿款(特别是消费者现已经过预购、取得了房屋产权的)。
(4)若决定申述开发商时,业主也必须联合维权。如果其他业主打了官司,而且取得胜诉、得到补偿,而有的业主由于等候开发商竣工没有及时申述,可能终究就得不到补偿。(记住遇事必定要联合,单枪独干是不会有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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