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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信息纰漏及监管

www.gphztz.com | 作者:吴老师15050108135 | 发布时间: 2022-10-15 | 2589 次浏览 | 分享到:

4. 规范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维护基金销售市场秩序。

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自2010年3月15日实施。按该规定,允许基金管理公司自主选择对1周、1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设定较高的赎回费率标准,并将此类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另外,为了防止利益冲突,鼓励持续营销,该规定禁止基金管理公司向销售机构支付一次性奖励,而允许基金管理公司依据销售基金的保有量,向基金销售机构支付客户维护费,用于客户服务及销售活动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5. 规范基金评价业务,引导长期投资理念。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禁止行为,包括:

(1)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

(2)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

(3)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

(4)对基金(货币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

(5)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

(6)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

(7)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

(8)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

(9)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

(二)基金销售监管的主要方式

1. 通过督察长监督、检查基金销售活动。

2. 对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应用情况进行检查与指导。

3. 宣传推介材料的报备监管。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

(一)主要监管部门及其相应的职责

目前对基金信息进行监管的部门主要是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

从职责划分看,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起草修订基金信息披露规范,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中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核,对存续期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指导各地方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工作等等。中国证监会各地方监管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在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沪、深证券交易所则主要负责监管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和目标

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原则是以制度形式保证基金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最终实现最大限度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监管目标。

(三)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

1. 建立健全基金信息披露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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