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
对基金托管银行的监管主要也包括市场准入监管和日常持续监管。
(一)市场准入监管
基金托管人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核准。申请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须在资产质量、人员配备、办公硬件及系统软件、风险控制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获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商业银行就可以承接基金的托管业务。同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只有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才可以承接QDII 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托管。
目前,我国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有17家银行。
(二)日常监管
商业银行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其日常基金托管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国证监会的监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对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监督。主要包括:
(1)在监督基金投资运作中。
(2)在办理基金的清算交割事宜中。
(3)在复核、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时。
(4)在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中。
2. 对基金托管部门内部控制的监督。
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一样,中国证监会主要通过审阅托管银行定期报送的报告以及对托管银行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等方式,实现对托管银行的日常监管。
三、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机构市场准入监管
机构拟开办基金代销业务应当首先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和批准,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开放式基金的代销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和专业基金销售公司。
(二)基金登记机构准入监管
由于封闭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内进行竞价交易,因此其登记业务同上市公司的股票一样,由中国结算公司办理。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从开放式基金实践的情况来看,目前具备办理开放式基金登记业务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中国结算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是目前大多数开放式基金采用的模式。基金管理公司的该项业务资格无须另外批准。
(三)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监管
1. 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监管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日常监管的重点。
2. 规范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并实施检查。
第四节 基金运作监管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是基金运作的首要业务环节。各国的方式不同,主要分为核准制与注册制。
基金募集申请核准的主要程序和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