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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信息纰漏及监管

www.gphztz.com | 作者:吴老师15050108135 | 发布时间: 2022-10-15 | 258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对基金募集申请材料进行齐备性和合规性审查。

1. 募集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审查。中国证监会对报送的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和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必要文件是否齐备进行审查。

2. 募集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审查。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金募集申请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审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1. 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否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

2. 拟募集的基金具备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最后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三)简化产品审核程序,实施分类审核制度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不断优化产品审核工作。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按照权益类产品与固定收益类产品(包括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保本基金)、境内产品与境外产品(QDII 基金)、公募产品与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创新产品与成熟产品的分类,同时申报不同类型基金产品的发行申请。

(四)办理基金备案

获准发售基金份额之后,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的募集期限发售基金份额。当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设立条件,基金管理人需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公司在申请获批QDII 业务资格后,就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QDII 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文件,募集申请程序与普通基金基本相同。另外,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根据市场情况、产品特性等在QDII 基金的募集方案中设定合理的额度规模上限,向国家外汇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到国家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

二、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监管关注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产品是否经核准、销售主体是否具备资格

如果想进行代销,必须签订代销合同。

未经签订书面代销协议,代销机构不得办理基金的销售。

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必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 适用性原则

现行法规规定,基金销售过程中,基金销售机构应遵循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全面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对基金产品风险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客观评价,最后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3. 宣传资料是否合规

是否充分揭示相关投资风险。对于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法规规定,销售机构应在分发或公布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证监局报送以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的形式和用途说明、宣传推介材料、基金管理公司监察长出具的合规意见书、托管银行出具的基金业绩复核函等。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营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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