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债的比例不得过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不得投资于股票、可转换债券、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等金融工具。
(二)对基金公司内部投资、交易环节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及执行情况的监管
2007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2008年3月,《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
(三)基金投资交易监管的方式及违规处罚
首先,通过托管银行实现对基金投资的监管。
其次,通过交易所实现对基金交易的实时监控。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失信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记入诚信档案等行政监管措施,甚至采取行政处罚;给基金财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由托管银行督促基金管理公司进行赔偿。
第五节 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一、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
高管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一)加强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监管的重要性
重要性表现在四个有利于:
第一:有利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第二:有利于提高基金高管人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其自律意识的发挥。
第三:有利于防范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风险,及时发现,堵塞经营管理中的漏洞。
第四: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高效集中与共享,为全面、科学、动态的监管决策提供依据。
(二)对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的资格管理
通常的管理手段包括资格考试、注册制度、持续教育计划和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档案等。
1.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4)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2.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包括:
(1)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2)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3)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似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以任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