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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信息纰漏及监管

www.gphztz.com | 作者:吴老师15050108135 | 发布时间: 2022-10-15 | 2596 次浏览 | 分享到:

(4)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5)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6)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7)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三)基金行业高级高管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2.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3.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5.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6. 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7. 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对基金管理公司监督长的监督管理

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有3年以上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或者证券、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历,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记录。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手段

1. 高管人员所在单位以及监管部门的考核

2. 督察长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法规规定,当出现以下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之一时,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处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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