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2)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3)高级管理人员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投资管理人员拟离开工作岗位1个月以上。
(4)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5)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等。
(6)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3. 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4. 暂停职务或者免除职务
四种情况:
第一: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第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遗责两次以上。
第三:擅离职守。
第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能的。
第五:其他情形。
5. 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高管人员离任,相应的机构要对其进行离任审查。
6. 违法违规处理
二、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监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
(一)基金经理的任职资格
基金经理的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 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3. 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4. 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5. 最近3年没有收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二)基金经理注册制度
09年4月1日实施。任职前应通过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并申请注册。
(三)投资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
(四)基金管理公司对投资管理人员的日常管理
1. 建立健全聘用制度及离任管理制度
公司不得聘用从其他公司离任未满3个月的基金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未满1年的,公司不得变更基金经理。
2. 建立健全投资和研究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
3. 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
4. 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5. 建立健全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6. 建立健全对外宣传管理制度。
7. 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
相关资料应当保存5年以上。
8. 建立健全代理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