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说打官司其实就是一场零和游戏,每一场官司的背后,都是一场人心与人性的博弈,有的输了金钱,有的输了人性,即便是最终赢得了,心里却也会有一种说不出的遗憾。
但是处于某种困境下的人,不选择走上法庭又该如何呢?
家住福建省石狮市的蔡明晓万万没有想到,他应得的1200多万元财产,经过几场诉讼官司之后却变成了178万元。
一、状告老赖要债难
2010年9月1日,福建省厦门市的蔡煌辉因急需资金,便找到了蔡明晓借500万元,当时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1年8月31日,利率为1.2%。签订借条后,蔡明晓便通过另一个当事人蔡贤良将资金汇至蔡煌辉的账户。
借款到期后蔡煌辉并没有如期还款,蔡明晓几次催要却总被推三阻四,无奈之下,于2012年6月26日诉至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讨要债款。
在庭审中蔡煌辉认为当时的汇款人是蔡贤良,他和蔡明晓之间没有任何的资金往来,借贷关系不成立。而且他在2010年10月曾分两次给蔡贤良账户汇款503万元,作为向蔡明晓的还款,所以他和蔡明晓的债务已经清偿。
在庭审过程中,蔡煌辉一再对本案提起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应该移交其住所地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或合同履行地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厦门中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蔡明晓出具的《借条》以及证人蔡贤良出具的汇款回执都表明蔡煌辉已经收取了蔡明晓的借款,而且蔡明晓并没有委托蔡贤良代收债款,蔡贤良也证明蔡煌辉汇款时并没有说明这两笔钱是向蔡明晓的还款,因此法院判定蔡煌辉应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归还蔡明晓的本金利息共计632万元。
其实蔡煌辉的说法本身就不符合逻辑:如果他和蔡明晓没有借贷关系,为什么说给蔡贤良的汇款是偿还蔡明晓的借款呢?在厦门中院有权审理这件案子的情况下,他为什么一再提出将案件发回基层法院审理的要求呢?
但蔡煌辉不服判决,于2013年8月12日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高院在二审中认为蔡煌辉所说的汇给蔡贤良的部分资金是用于归还蔡明晓的借款,这种说法前后不一。他无法说明其中归还本案借款的具体金额,而且还款的时间也不符合常理,所以福建高院维持一审原判。
2013年9月13日,二审判决生效后,在蔡明晓的申请下,蔡煌辉名下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共计1941万元划到了厦门中院执行局的名下。
二、合谋串通骗借款
蔡煌辉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后,蔡明晓便申请分配这些执行款。但随后他却被告知要求分配这些执行款的并不只是他一人,还有蔡明雪等几名债权人也要求参与分配,而且这些人要求的分配金额高达5000多万人民币。